找回密碼
 註冊
搜索
熱搜: 活動 交友 discuz
查看: 160|回復: 0

[稗官野史] 唐宋經濟變革誘因

[複製鏈接]
發表於 2020-3-9 00:26:1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安史之亂帶來的最嚴重後果就是平叛以後各地藩鎮勢力的崛起,中央集權受到嚴重削弱。中央政府被迫賦予地方政府相對獨立的財政權和經濟管理自主權,中央與地方在經濟上由此走向分權。
  帝制時期中國古代社會的政治特徵是君主專制中央集權,意指中央與地方的權力博弈中,地方權力集聚至中央,中央權力集中到君主,從而形成「上下相維,輕重相制」的大一統局面。然而,中國古代大一統與分裂割據主次興替、相間而存則說明,地方集權於中央並非一以貫之,中央與地方也經常形成分權的態勢。在中國古代缺少中間階層制衡君主的情況下,地方機構的分權甚至割據對國家的盛衰、政權的興替、經濟的波動以及社會的變遷都有重要的影響。從這一角度來看,中央與地方的分權在唐宋時期的社會變革中具有特殊意義。
  唐前期,魏晉以來士族門閥把持地方政權的局面被打破,州縣長官由中央派遣。以此為基礎,通過嚴格的律令控制地方的經濟。在土地制度上,唐朝延續了北魏以來的均田制。在土地主權、佔有權和使用權三者關係中,唐中央政府在並不改變百姓的實際土地佔有狀態下,仍然普遍推行國有授田制度,加強對土地的集權管理。中央雖然不保證每丁百畝的授田額,但卻以此徵收租庸調,可見均田制實為賦役製作張本。在授田普遍不足的情況下,賦役的徵收對像實際指向人頭,而人頭稅能夠實施的保證因素是中央集權的強大。為此,唐中央政府設計了嚴格的戶籍制度,百姓不得無故脫籍,以保持國家徭役的征派和國家財政收入的實現。地方州縣政府每年按尚書省旨符行事,幾乎沒有獨立的財政利益,在整個國家行政體系中處於絕對的從屬地位,只能按照中央政府賦予的權力去實現國家整體財政利益。
  在商品經濟領域,唐前期的中央政府通過匠籍和市籍的戶籍制度對工商業者採取人身控制。比照農民徵收重稅,並且在名田、派役、入仕和服制方面採取了種種歧視和限制政策。工商業者設立單獨的戶籍是防止農民流向工商業領域,對工商業者政治和社會地位的歧視也體現了這種固本理念。為了將工商業者控制在規定的空間範圍內,中央政府推行坊市制度,主要包括縣下不設市場、坊市分區、定時啟閉坊市門以及夜禁等內容。其目的就是對商人進行人身束縛,牢牢控制商人的活動空間。對唐前期實施「關譏而不征,市廛而不稅」,因為缺少經濟利益誘惑,地方政府缺乏發展商品經濟、活躍城鄉市場的動力。
  唐前期致力於控制農業生產的要素土地和人口,推行土地國有,實行授田,促使土地和勞動力的結合,保證生產,實現國家財政收入的最大化。為此,唐中央政府力求百姓固籍和減少土地流轉,對商人、市場等商品經濟要素也採取種種限制政策,以避免衝擊農本經濟。隨著唐代社會經濟的發展,土地流轉,人口脫逃,商品經濟的異軍突起對唐前期的經濟制度產生了巨大衝擊,但依靠強有力的中央集權體制,這些經濟制度還是得以維持。
  當然唐前期中央政府對地方州縣的集權也不是完全絕對的。如唐前期中央政府為了抵禦北部草原遊牧民族的進攻,把邊疆數州縣資源集中使用,形成節度使行政區,還把財權、軍權和行政權悉數下放。在經濟領域,唐前期戶稅用於軍國傳驛、郵遞和外官月料、公廨之費,採取的卻是以支定收,中央規定戶稅總額,地方按九等戶分別攤征,雖然中央對戶等和稅率也進行宏觀監督,但地方擁有定戶等和制定具體稅率的權利。戶稅和地稅表現出來的以支定收、地方部分制稅權、地方與中央的稅額分割都是有別於租庸調製度的,已經有了中央與地方分稅的萌芽。戶稅和地稅的徵收也不是完全依靠戶籍,而是以見居戶和見佃土地為準,這是地方州縣對土地和人口等生產要素流動態勢的順應,與中央集權的剛性要求顯然背道而馳,說明地方基層在新的經濟形勢下已經開始了制度實踐。雖然地方政府對戶稅和地稅管理的制度操作獨立空間還很小,但對以後地方政府權力的膨脹及與中央分權起到關鍵作用。
  安史之亂帶來的最嚴重後果就是平叛以後各地藩鎮勢力的崛起,中央集權受到嚴重削弱。中央政府被迫賦予地方政府相對獨立的財政權和經濟管理自主權,中央與地方在經濟上由此走向分權。這種變化首先來自於中央與地方財稅體系的重建。由於平叛期間中央允許方鎮「應須兵馬甲仗器械糧賜等,並於當道自供」,從而使藩鎮節度觀察使成為獨立的財政實體,中央對地方州縣一以貫之的財權和稅權被改變,中央所需支出只能從藩鎮財政收益中分割。地方藩鎮和州縣也依靠的是原來維持地方財政、以支定收的戶稅和地稅,而不再是以往按丁徵收的租庸調製,因為戰爭時期人口轉死流移,租庸調製賴倚的戶籍制度趨向瓦解。至公元780年,唐政府不得不適應地方的財稅現實,廢除租庸調,推行兩稅法,並採取定額化的兩稅三分體制,旨在確保中央財政收入的穩定,使唐前期統收統支的租庸調財稅體系被定額三分的兩稅法取代。同時,戶籍制度也由重人丁轉向重資產,「據地造籍」成為戶籍制度的新原則,進而演變為有土地的主戶和沒有土地的客戶之分。值得註意的是,唐前期的均田制和戶籍制是國家利用中央集權強制推行,最終來維持人頭稅的徵收制度。而兩稅及相應的土地、戶籍制度依賴的是土地、人口等經濟要素在基層社會的自髮結合,它不排斥土地、人口的自然流動。
  安史之亂後地方的分權不僅改變了唐前期基於農本財政的中央經濟集權制度架構,也使傳統的抑商政策產生鬆動,商品經濟獲得了發展的契機。兩稅法下中央與地方財政分灶吃飯,兩稅定額制使中央政府的這部分財政收入被限定,中央集權適用的空間極小。隨著安史之亂時期人口的遷移,戶籍制度的紊亂,原有對商人進行人身束縛和控制商人活動空間的制度亟待改變。然而,唐中央政府推行對鹽、茶、酒等重要商品的專賣制度,專賣制度的本質是中央壟斷重要商品的經營權,排斥地方分利。儘管中央政府力圖維持原有的商品經濟秩序,但地方出於財政利益的考慮卻採取鼓勵發展商品經濟,希求擴大商稅收入。中央推行專賣制度本身也是靠商品經營來實現,說明了農本政策的鬆動,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商人的社會地位。
  唐後期區域經濟得到跨越式發展,人口遷移是其中的一個重要推動因素。人口的遷移有戰時被迫遷移,也有自發遷移,而後者得益於地方政府的戶籍政策。人口遷移的方向主要從北方遷到南方,促進了南方經濟的發展。另一個推動因素是中央與地方的經濟分權,它有助於地方政府獨立決定和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社會和經濟事務,這大大激發和增強了地方政府的經濟活力和地方政府管理的自覺性,於是地方政府的利益主體地位日漸凸顯,使得地方政府承擔了推動地區經濟發展的重任。在地方經濟建設上,南方地區成就最為突出。它們利用地方財政結餘興修水利、改善交通甚至蠲賦息役,推動了當地經濟的發展。
  中唐以後發端於地方的經濟變革,歷經五代,至宋被逐步固定下來。有宋一代井田、均田和限田之議雖多,但事實上,都是沿著中唐以來的路徑發展而來的。在商品經濟領域,北宋政府除了對鹽、茶、酒等少數重要商品堅持專賣以外,對其他的商業部門仍然委託地方政府管理。由於中央集權控制力較為薄弱,使得經濟規律在這些部門中得到較為充分的體現,從而促進了這些經濟領域的迅速發展。
  中央與地方的分權格局改變了以往唐宋中央集權下的制度設計,順應了地方自發的經濟秩序,從而為後來國家經濟制度注入了鮮明的地方性特徵。同時,它也讓中國古代社會諸如人口、土地、資本、市場等經濟因素擺脫了原有的制度束縛,迸發出生機和活力。如果將唐宋中央與地方分權視閾進一步拓寬,我們還會發現,中國古代的經濟制度建設主要來自於中央集權的國家幹預和對地方經濟自發秩序的認同兩個途徑,以唐代安史之亂為界限可分為前後兩期,前期以中央集權的國家幹預為主,後期則主要適應地方經濟的自發秩序。從這一角度觀察,發生在唐宋之際的中央與地方分權以及經濟變革更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Archiver|手機版|小黑屋|PLUS28 論壇|討論區

GMT+8, 2025-5-3 03:34 , Processed in 0.102853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