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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帳戶涉擄鴿勒贖 大叔辯「遺失」17年 法官不信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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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9-16 16:18:2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2019-09-15 聯合報 記者陳宏睿╱即時報導

台中市烏日區廖姓男子的賽鴿在去年10月間遭歹徒抓走,歹徒電話聯絡廖要錢,廖依約匯款7000餘元到歹徒指定的帳戶後,收到飼養的賽鴿,廖向警方報案,警方循線查出何姓男子的帳戶涉案,何到案時辯稱,帳戶已經遺失17年,否認涉案,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何帳戶遺失後,沒有報案或掛失,與常情不符,依幫助恐嚇取財罪,判刑4月,得易科。

判決書指出,去年10月16日上午10時許,身分不詳的歹徒抓取台中市烏日區廖姓男子放飛的賽鴿後,歹徒撥打電話向廖恫嚇,需匯款到指定帳戶,才會將賽鴿2隻放回,廖心生畏懼,只得依從電話中歹徒的指示,依約在同日上午由女兒代為匯款在歹徒指定的帳戶內,匯款的7020元都被歹徒領走,廖事後只收到一隻賽鴿,因此向警方辦案。

台中市烏日警分局獲報後,查出帳戶是何姓男子所有,並通知何到案說明。何辯稱,沒有幫助恐嚇取財犯行,不知道帳戶金融卡是何人使用申請,他沒有申辦,且該帳戶早在2001年已經遺失。

一審合議庭審理後認為,經向銀行調取相關申辦帳戶的資料,發現何的確有申設該帳戶,且何的辯詞前後不一,一下稱沒有申設帳戶,一下又改口稱帳戶在搬家時遺失,且依照常情,一般人帳戶、金融卡遺失後,都會擔心帳戶遭不明人士冒用而權益受損,何搬家時帳戶遺失,歷經17年都沒有向銀行掛失或是向警方報案,認定何的說法是推卸責任之詞,全案依幫助恐嚇取財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台中市何姓男子的金融帳戶涉嫌恐嚇取財案,一審遭台中地院判刑4月。圖�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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