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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知道丈夫外遇生子隱忍 離婚後提告逾期難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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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6-12 08:23:3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聯合新聞網  2019/06/12 07:45

記者邱瑞杰╱即時報導 基隆市郭姓女子去年與丈夫離婚後,控告前夫林姓男子與外遇對象連姓女子涉嫌通姦、相姦。檢方查出林男在婚姻期間和連女生下2子,現在分為12歲、10歲,郭女11年前即起疑,並在前年確知「小三」生了2個兒子,但選擇隱忍,離婚後提告,已逾6個月告訴期,予以林男、連女不起訴處分。

檢方調查,林男和郭女婚後育有1子,兩人婚姻期間,林與連姓女子交往。民國97年林、連一起逛賣場,被郭女的員工看到。郭女得知後質問林,林謊稱連女只是朋友,郭女未再深究。

林男因患有重聽,連女在民國104年底幫他買了一箱東西,包裹上方留有連女電話。隔年林將箱子運回家中,郭婦懷疑收信人就是先生口中的友人,去電詢問連女,若自己跟林男分開,連女會不會嫁給林男?連女回答不會。

郭婦事後告訴兒子,兒子傳簡訊給林男,指連女說不會嫁給爸爸「根本就是為了爸爸的錢」、「這個女人真的很可惡」。兒子在民國106年10月11日另傳簡訊給林男,「媽媽問孩子真的是你的嗎?兩個都是嗎?,我答第一次去只看到一個,後面才有第二個。」

檢方認為,林男與連女生育2個兒子,即在民國96年即確有通姦事證,郭女則是最遲在民國106年10月間就知道林男與連女通姦,離婚後提告已經超過法定6個月告訴期,因此處分2人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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