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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稗官野史] 古代如何嚴懲剩男剩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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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1-24 08:58:3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在中國古代,女子婚齡標準,各朝多有變動。其中,上古周代的「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屢被提起。此說出自《周禮·地官·媒氏》篇中,如果照這麼說,中國早期是實行晚婚晚育的國家。從史料來看,實際不然。這個婚齡槓槓,不是現代婚姻中的最低結婚年齡,而是成年男女必須結婚的年齡上限。
  中國古代其實是「早婚國家」,特別是女性的結婚年齡普通較低。早的11歲就結婚了。據《梁書·張緬傳》和《周書·城冀傳》,梁高祖第4個女兒富陽公主和北周高祖女兒平原公主都是11歲出嫁的。更早的還有在6歲就結婚的,漢昭帝八歲繼承皇位,娶 年甫六歲的上官安女為皇后。按照《禮記》所規定的男女成年標準來理解,古代嫁娶年齡一般標準是男20歲、女15歲。但各朝代有異,如唐代,男十五、女十三以上,得嫁娶;明代,凡男年十六、女年十四以上,並聽嫁娶。
  為解決人口出生和男子婚配問題,有不少朝代採取強制女性出嫁的手段。如在晉代,女子到了一定年齡必須嫁人,否則官府要強行給她找對象。《晉書·武帝紀》記載,司馬炎就曾要求,女孩子到17歲了,如果父母不將閨女嫁出去,那麼地方官府就要給她找老公,逼其強行嫁人。到了南北朝時,還出現了如果女孩適齡不出嫁犯法的規定,不及時出嫁家裏人都要跟著坐牢,這就是《宋書·周朗傳》中說的:「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現代有不少女孩子,選擇男友挑三揀四的,最後把自己弄成了「剩女」,在當時這樣做肯定不行,會給家人帶來麻煩的。這種強迫女子出嫁的初衷,雖然可能首先是出於增加社會人口的考慮,但在客觀上卻解決了不少光棍娶不起老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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