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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ETC使用率落後不算違約 遠通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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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0-20 08:56:5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中時電子報2018年10月20日 上午5:50
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以遠通電收公司經營的「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未達約定的ETC年均使用率標準,依合約求償從通知違約開始,到改善完成的855天懲罰性違約金4億2750萬元。遠通提告免付,案件纏訟5年多,台北地院昨日認定ETC利用率落後,不符雙方約定違約成立要件,判遠通電收勝訴。本案可上訴。

遠通電收2007年與高公局簽訂「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契約」,約定由遠通負責ETC的建置、營運、維護、操作及行銷服務。2011年4月15日,高公局發函遠通,表示未達到契約「議約確定條款」規定的電子收費利用率第3年度所定的45%目標,影響契約履行,構成違約。

後來,高公局在隔年6月和2013年6、7月,三度發函遠通,聲稱還是未達到約定第5、6年度約定的ETC分年使用率,顯示改善不足,依合約按日處罰50萬懲罰性違約金,至完成改善日,合計4億2750萬元。

遠通電收認為,違約金頂多該付800萬元,且當初為改善ETC使用率,整體解決方案額外投入21.5億元的契約外成本,遠高於800萬元,違約金一毛錢都不該付,因此提出「懲罰性違約金債權不存在」的民事訴訟。

北院認為,ETC利用率遠通約晚了1年才達成約定標準,審酌本件契約規模龐大,且履約期程相對較長,遲延1年難認為屬重大延宕政策推行。

法官認為,本件ETC利用率落後,高公局主張是遠通服務品質有違失,或利用率落後造成遠通財務狀況不佳,高公局都未舉證,不符合契約所定違約的成立要件,遠通電收請求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有理,判遠通勝訴。

對此,高公局副局長吳木富表示,目前還沒收到正式判決書,不清楚法官判定的內容,等收到後會與律師商討,再決定下一步是否上訴。

而遠通電收則回應,尊重法院判決,接下來會持續精進國道電子收費工作。
發表於 2018-10-20 16:04:28 | 顯示全部樓層
當出哪個黨找遠通的叫哪個黨出來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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