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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稗官野史] 董仲舒三綱五常思想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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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8-26 02:06:1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三綱五常」思想是中國古代封建社會道德體系的核心內容,但是它的形成和發展卻是非常的緩慢。早在先秦時期,孔子曾提出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和仁義禮智等倫理道德觀念;孟子進而提出「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的「五倫」道德規範;以及韓非子「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順則天下治,三者逆則天下亂,此天下之常道也」的「三順」等思想都是三綱五常思想的萌芽,而董仲舒在先人思想的基礎之上又提出「三綱」的概念。直到東漢時期的《白虎通》對此思想作了更為明確和詳細的論述,至此「三綱」、「五常」也被正式列為國家法典,但此時的「三綱」和「五常」還沒有被連起來使用,直到東漢後期的馬融首次連用了「三綱五常」這個概念。
  在董仲舒看來道德便是「三綱」、「五常」,「三綱」一般被認為是用來規定上下等級之間的倫理關係,而「五常」則一般被認為是用來處理人際關係的。所謂「三綱」指的是君臣、父子、夫妻之前的尊卑關係,也就是「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要求為臣、為子、為妻的必須絕對服從於君、父、夫,同時也要求君、父、夫為臣、子、妻作出表率。它反映了封建社會中君臣、父子、夫婦之間的一種特殊的道德關係。「五常」則指的是「仁、義、禮、智、信」是用以調整、規範君臣、父子、兄弟、夫婦、朋友等人倫關係的行為準則。
  董仲舒的「三綱」思想從孟子「人倫」思想中提取了其中三倫,即「君臣、父子、夫妻」。在他看來在人倫關係中,君臣、父子、夫妻這三種關係是最重要的的,而這三種關係中存在著天定的、永恆不變的主從關係,也就是君為主、臣為從;父為主,子為從;夫為主,妻為從,這其實就是後人所謂的「三綱」。他在《春秋繁露·順命》中說道:「天子受命於天,諸侯受命於天子,子受命於父,臣妾受命於君,妻受命於夫。諸所受命者,其尊皆天也。雖謂受命於天亦可。」這段話主要說了不管是臣對君、子對父、妻對夫都是在「天命」之下的,都必須要絕對的「順」,否則就是「逆」。但是董仲舒這裡的權利和義務都是單向的,臣、子、妻只有義務卻沒有權利,與之相對應的君、父、夫只有權利卻沒有義務。董仲舒用「天命」把這種君權、父權、夫權蒙上了一層神秘的色彩,「三綱」就被確立為封建社會最高的道德規範。正如毛澤東說的:「這四種權利,政權、族權、神權、夫權,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縛中國人民特別是農民的四條極大的繩索。」
  五常主要指「仁、義、禮、智、信」,「常」是恆常,永遠不變的意思。初始的「五常」是指處於特定關係和地位中的「君子」們所應當遵從的特殊道德規範。「五常」的提出雖然提出的時間很早,但是被概括為「五常」的卻是董仲舒,而且在內容上他也做了一些新的詮釋。如居於「五常」思想核心的「仁」,也就是「愛人」。董仲舒對這個「愛人」作了新的解說,要求「好惡敦倫,無傷惡之心,無隱忌之志,無嫉妒之氣,無感愁之欲,無險陂之事,無辟違之行」。這裡董仲舒主要揭示了「仁」的思想可以作為調和人際矛盾的思想武器。關於「義」他認為「義與仁殊」,「仁」和「義」是兩個不同的道德範疇,也就是他所說的「仁者人也」,「義者我也」。《仁義法》中所說的:「仁之法,在愛人,不在愛我;義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我不自正,雖能正人,弗與為義;人不被其愛,雖厚自愛,不予為仁。」董仲舒在這裡把處理人際關係歸結為處理對人和對己兩個方面,把提升自我修養與待人處事統一起來,這種處理人際關係的模式是很科學的。
  關於「禮、智、信」董仲舒也有不同的看法。在周朝,禮便是約束人們的最基本和必須的社會規範,眾所周知孔老夫子最講究禮,更主張「克己復禮」。孔子要求的不僅僅是個人道德品格的修養,更是要求上至君王諸侯下至庶子小人都要遵循起碼的「禮」,要對社會關係進行深刻的約束,並進行必要的制度化,追尋「周禮」的遺跡。董仲舒在《玉杯》中主張的是「質文兩備,然後其禮成」。
  儒家學派的學者們一直在追求這樣一種「智者樂水,仁者樂山。智者動,仁者靜。智者樂,仁者壽。」生活。仁者像山一樣平靜、穩定,不為外在的事物所動搖。像群山一樣向萬物張開雙臂,寬容仁厚,不役於物,不傷於物,不憂不懼。在孔子那裡,「智」已經是一個明確的倫理規範了,成為衡量人們行為的一個重要道德標準,他把「智」與「仁」和「勇」兩個道德規範並舉,並把三者定位為君子之道「知者不惑,仁者不憂,勇者不懼。」董仲舒強調「必仁且智」,他那裡的仁和智是應該統一的。他認為「不仁不智而有材能,將以其材能以輔其邪狂之心,而贊其僻違之行,適足以大其非而甚其惡耳。」在他看來「智而不仁」和「仁而不智」都是不好的。儒家倫理範疇的「信」講求的是要為人誠實,講信用,不虛偽。董仲舒把「信」列入「五常」之中並認為「信者,誠也,專一不移也。」要求的是誠實可靠、言行一致的倫理關係。只有人人都能講「信」誠實守信、言行一致的社會道德規範和倫理體系才能得以更好的擴展和弘揚,也就是他所說的「著其情所以為信也,… …竭愚寫情,不飾其過,所以為信也」。
  關於「五常」與「三綱」的關係,董仲舒並沒有明確的論述過,但是觀察其所論述的「三綱」和「五常」的具體內容可見,「五常」是為「三綱」服務的,他主張用「五常」的道德手段來實行「三綱」,從而建立一個「三綱」和「五常」相結合的綱常體系。「三綱」除了做為一種道德規範外,更成為一種強制性的社會行為規範,至此個人、家庭、社會與政治統治從行為規範到法律上都形成了內在的統一。「五常」之道是董仲舒在漢武帝一次策問中提出,其服務對像主要是維護大一統政治局面,他說:「夫仁義禮智信,五常之道,王者所當修飾也。王者修飾,故受天之佑,而享鬼神之靈,德施於外,延及群生也」。可見「三綱」是用以約束臣民,而「五常」則延及範圍包括君主,以禮區分社會等級的尊卑制度和行為標準,而「仁、義、禮、智、信」則是整個社會的倫理本位和道德價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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