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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老師被打罹創傷症候群 求償500萬法院判賠1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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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5-16 11:28:1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聯合新聞網  2018/05/16 08:31
記者吳淑君╱即時報導 基隆市某職業學校江姓老師和林姓技佐,前年發生爭執,林持鐵槌敲擊江頭部,再拉扯江頭髮,造成老師頭部撞地,頭部外傷併頭皮撕裂傷約1.5 公分,身上有多處擦挫傷,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500多萬元,基隆地院判賠16萬, 可上訴。

這起案件,基隆地院去年依傷害罪判處林姓技佐有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江姓老師認為他陸續支出醫療暨交通費10628元、交通費9600 元、出國紓壓費20萬元,並有薪資損失2200 元、財物損失6990 元。

另外,他還為此罹患創傷症候群以致無法工作,此部分財產損失總計200萬元,並需承受精神上之莫大苦痛,請求妨害名譽之精神慰撫金100萬元,精神恐懼之精神慰撫金200萬元,總計522萬9418元。

法院審理認為,江姓老師稱罹患創傷症候群以致無法工作之財產損失總計200萬、出國紓壓費20萬,但江姓老師不能提出足證「其因傷必須休養而不能工作」或「其因傷必須出國紓壓否則無以平復」之適切證據資料到院。

傷害事件發生後,江老師除請他人代課遭雇主扣薪2200 元外,既無「因傷請假休養」之事實,仍持續在學校任職迄今,所以不僅未曾發生「不能工作」的收入損失,所謂「出國紓壓」亦非促進平復創傷所不可或缺之醫療需求。

江姓老師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財物損失6990 元,妨害名譽之精神慰撫金100萬元,與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之要件不合,不能准許。

至於慰撫金應以被害人精神上所受之苦痛為準據,以15萬為相當,200萬則屬過高,不應准許。

原告江老師得請求之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用暨就醫車資7920 元、後續醫療支出9600 元、找人代課之薪資損失2200 元,以及精神慰撫金15萬元,合計16萬972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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