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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稗官野史] 古代如何防控家族式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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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3-30 01:43:4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打開二十四史﹐家族腐敗史不絕書。民間流傳了幾千年的古語「一人得道﹐雞犬升天」﹐可以視為家族式腐敗的一個最為通俗的註解。然而﹐家族式貪官只不過是家族式腐敗的冰山一角。家族式腐敗有兩種情形﹐一是身居要職的官員﹐家族的全部或大部分成員依仗權勢侵吞國家、社會財富﹐形成貪官家族﹔一是有些腐敗家族不只貪財﹐還企圖控制政權甚至取而代之。為了做好有效防控﹐保衛帝王這一小家﹐針對不同類型的家族勢力﹐出現了不同的做法和制度。
  外戚者﹐皇后、皇太后一姓之親戚也。「祖宗成規」成為制約外戚的重要法寶。東漢時﹐「後宮之家﹐不得封侯與政」。宋代為皇帝選皇后﹐特意「選於衰舊之門﹐庶免他日或撓聖政」。所以﹐宋代「女子之防尤嚴」﹐不允許后妃預政。個別得寵后妃﹐恃寵干政﹐皇帝一旦發現﹐也予以嚴裁。這些「故事」﹐被固化為「祖宗遺訓」﹐深入人心﹐轉化為朝野人士的共識和自覺﹐是對后妃勢力的最有力的制裁。
  宋代重文輕武﹐外戚「不得任文資」﹐就不可能佔據要職﹐自然也形成不了太大的政治勢力。但也有先為高官而後聯姻而成外戚者﹐則可任文官﹐但一不許任侍從官﹐二不許任二府要職。宋代凡帶殿閣待制以上職名﹐皆為侍從官。因此﹐宋代外戚受到很好的抑制﹐沒有形成勢力集團。把持朝廷、弄權舞弊的只有外戚韓侂胄和賈似道﹐且都出現在南宋後期朝綱混亂之際。
  但是﹐這些制度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實﹐外戚就會成為心腹之患﹐如到了清代﹐雍正歷數外戚年羹堯種種罪狀共九十二款﹐款款都直指權力家族化與腐敗﹐都「當大辟﹐親屬緣坐」。
  士大夫家族一旦擁有權勢﹐便成為家族腐敗的源頭﹐或者說﹐家族腐敗是權力腐敗的變種或形式﹐而且單個人腐敗一旦上升到家族腐敗﹐往往便形成政治權力鬥爭。因此﹐家族腐敗威脅政權。最低層次上容易引發黨爭﹐任人唯親﹐是政壇上的毒瘤﹐因此﹐歷代帝王都採取了相應的防控措施。
  一個很重要的舉措是﹐科舉上抑制官二代。科舉在長達1300多年歷史上為寒門士子晉身參政提供了機會﹐但各個時期都有相當一部分官員子弟並非依靠自己的真才實學﹐而是倚仗父輩的權勢實現金榜題名﹐這實際上剝奪了很多寒門子弟的政治權利。因此不少帝王有意識地將抑制官員子弟應試作為獎掖寒士、體現公平的一種手段。唐代明確提出「科第之選﹐宜與寒士﹐凡為子弟﹐議不可進」﹐宋代專門創立了「牒試」制度﹐規定官員子弟、親戚、門客須專送別處考試。
  為了防範家族權力過甚而腐敗﹐宋朝還規定﹐官爵不能世襲﹐此後更是形成制度﹐這就使官員的權力「一代享用便盡」。王明清在《揮麈前錄》提到﹐本朝父子兄弟為宰執者有二十餘人﹐但是他們並不單純依靠老子的權勢﹐主要還是憑個人的奮鬥﹐依賴於選官制度。因此﹐他們在實際的政治活動中﹐時時表現出維護皇權的一面。
  明朝嘉靖二十三年(1544)內閣首輔翟鑾的兩個兒子同登進士﹐時人譏之「一鸞當道﹐雙鳳齊鳴」﹐翟鑾也因此被彈劾「有弊」。嘉靖皇帝震怒之下﹐將翟鑾父子罷黜為民。萬曆八年(1580)﹐內閣首輔張居正的第三子張懋修考中狀元﹐長子張敬修同時中進士。消息傳來﹐輿論嘩然。馬上令人想到三年前其二子張嗣修已考中了榜眼。時人作詩諷刺﹕「狀元榜眼姓俱張﹐未必文星照楚邦。若是相公堅不去﹐六郎還做探花郎!」兩年以後張居正去世﹐張氏兄弟考中狀元、榜眼的事﹐便成了張居正的一大罪狀。咸豐八年(1858)﹐發生的戊午科場案中﹐主考官柏葰因家人收受考生賄賂﹐事發後被處以死刑。清朝康熙時亦曾要求大臣子弟參加考試單獨編字號﹐規定取中名額﹐以實現「大臣子弟既得選中﹐又不致妨孤寒之路」。同時﹐不少帝王對於官員子弟參與科舉舞弊實行嚴懲。
  為了從根源上控制權力家族化的腐敗趨勢﹐從源頭上分散權力、從刑法上約束以及實行言官制等舉措都收效明顯。職差分離抑制權力。宋朝別出心裁﹐在權力控制的頂層設計上實行官職差分離。「官以寓祿秩、敘位著﹐職以待文學之選﹐而別為差遣以治內外之事。」「官」就是官銜﹐相當於一個級別﹐虛銜。領工資的依據﹐權力沒有﹐這叫「寄祿官」。「職」就是職務。相當於一個位置﹐上班部門﹐起到只是區別地位和等級的作用。「差」即皇帝臨時「差遣」﹐等於現在的出差、某項具體任務。有了「差」﹐才有事權﹐稱為「職事官」。但這只是臨時的﹐事兒辦完﹐得等下一次差遣。「非奉別敕﹐不得治本官事」。這一制度在明清兩代都有所繼承。
  刑法上約束家族權力。北宋初長安「多仕族子弟﹐恃蔭縱橫﹐二千石鮮能治之者」。官宦家族子弟橫行不法﹐是作出公正的懲罰還是給予豁免的特權?宋初規定﹐官吏的兒子、部屬犯貪汙受賄罪﹐自己也要負刑事責任。翰林學士扈蒙的養子「盜官鹽」﹐被連降多級﹐黜為左贊善大夫。司馬光主張﹕「有罪則刑之﹐雖貴為公卿﹐親若兄弟﹐近在耳目之前﹐皆不可寬假。」宋代規定﹐州縣法官獨立進行審判﹐不得徵求上級法司的意見﹔上級法司如果干預州縣法官審判﹐則以違制追究責任﹔禦史「勘事不得奏援引聖旨及於中書取意」﹐即法官可以不必理會皇帝與宰相的意見。
  利用臺諫系統獨立制約。臺諫始於春秋﹐至明朝至為完善﹐又稱言官。言官的職責就是指出皇帝及百官過錯的官﹐即專門挑刺的官。它職級不高﹐地位卻很高﹐獨立於行政系統﹐掌監察之權﹐形成「二權分立」之勢﹐這使得制度性的「硬約束」顯得有力量。如嚴嵩家族腐敗20年間﹐言官從未停歇過對嚴嵩父子的鬥爭。雖然言官們付出了慘重的代價﹐重則被殺害﹐輕則受杖責、遭流放﹐但仍然彈劾不止﹐終使嚴嵩父子得到應有的下場。
  此外﹐歷代帝王還推行恩蔭制度以彌補家族權力慾。士大夫家族的形成一般有兩條渠道﹐一是科舉晉身﹐二是恩蔭晉身。前者取其才能﹐後者籠絡其心﹐當然也不排除皇帝故意為之﹐意在讓其後代輕鬆上位﹐墮其苦學進取之心﹐使其自我衰落。制度設計上﹐為防控有的家族勢力膨脹﹐帝王有意識地維護即將衰落的家族勢力﹐以達到權力平衡制約。宋代還利用恩蔭制度滿足官員的富貴享受之欲﹐以息其權力慾﹐其規模史無前例。蔭補的範圍非常廣﹐花樣也多。雖然恩蔭制度在頂層設計上也對恩蔭晉身者予以了限制﹐但也是腐敗產生的重要原因。因而它是一把雙刃劍﹐遭到寒門士子的反感。
  世家大族世代執掌朝政﹐稍小的家族則縱橫鄉裏﹐控制郡縣政權﹐有的根本不把朝命放在眼裏﹐因此﹐為了防控地方上的大家族﹐統治者也想了很多辦法。其中最有效的辦法便是大力表彰理學治家。宋代最早提出重建宗族制的張載﹐提出立宗子法可以「管攝天下人心」。理學家程頤也極力主張重建家族制度﹐特別是強調治理好家庭、家族對於治理好國家的作用。南宋的朱熹同樣大力提倡建立家族組織﹐同居聚財﹐反對異財別居。希望家族組織作為一種輔助手段﹐達到鞏固統治的目的。
  《孟子》曰﹕「天下之本在國﹐國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歷代封建統治階級無不懂得「國之本在家」的道理﹐都希望通過家族的穩定來鞏固封建統治﹐家族內部越穩定則國家的統治就越穩固﹐反之就會有垮臺的危險。宋明幾代都把程朱理學奉為國家意識形態﹐就是看中了這種理論與制度設計的合理性。在具體措施上﹐趙宋王朝以來﹐歷代帝王都對其進行旌表、資助﹐其方式有精神上表彰﹐如賜予「義門」、「義居」、「忠孝世家」等稱號﹔物質上獎勵﹐如減免賦稅優惠﹐資助經濟困難﹐保護族產﹔求忠於孝﹐鼓勵他們讀書科舉。希望這種精神上的鼓勵能夠樹立起大家庭的榮譽感﹐保持「肅睦治家」的家風﹐同時能夠「鄉裏率化﹐爭訴稀少」﹐保持基層社會的穩定。
  「江州義門陳氏」便是一個典型的例子。自唐文宗太和六年(832)到宋仁宗天聖四年(1026)﹐「江州義門」陳氏已延續了230多年﹐19代同吃同住﹐全家族人口達3900多人﹐田莊300多處﹐發展成一個龐大的家庭﹐看起來就像一個縮微的國家﹐一個自給自足、自成體系的田園社會典型。對這個大家庭的管理﹐靠的是嚴謹的族規家訓和嚴密的組織管理制度。
  但是對於這樣一個樣板家族﹐朝廷仍然擔心勢力過於膨脹﹐難以控制。經文彥博、包拯等奏請﹐宋仁宗於嘉佑七年(1062)派人監護﹐把陳姓產業分為291份﹐抓鬮定奪﹐抓到何處就遷往何處。因此﹐這個跨唐宋二朝歷332年的大家族就此瓦解。第二年﹐文彥博、包拯等又上表宋仁宗﹐建議把「義門陳氏」作為樣板進行褒揚﹐詔令全國學習。
  此外﹐自宋朝保甲制開始有意識將權力下放基層﹐以防止上重下輕﹐明朝和清朝基本沿襲了北宋的保甲制﹐形成了「保甲為經﹐宗法為緯」的社會控制網絡。咸豐初年明文規定﹕「準擇族中有品望者一人為族正﹐該族良莠﹐責令察舉。」這其實就是鄉村自治的模式。因此﹐自宋以來﹐由家族組織控制中央和地方政權的狀況已經基本上不復存在了。理學治家兼鄉村自治模式之所以有成效﹐原因就在於改造了中國家庭文化的基因﹐使世家大族的關註點從權力榮耀轉向家族榮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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