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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稗官野史] 古代肅貪律令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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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7-29 11:00:0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中國自古,見貪必懲,遇貪必治。貪,大可危及國家政權,小能敗壞社會風氣。歷朝歷代的「明君」「聖主」都是對此深惡痛絕,並為此制定了嚴格的法律制度。
  周公在《周禮》中把「廉」作為考察官吏政績的重要尺度。法家管子也把廉比喻為國家大廈的四根大柱之一,即後人概括的「禮義廉恥,國之四維,四維不張,國乃滅亡」。《莊子》:「小人殉財,君子殉名。」《論語》也說:「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秦律》規定:「通一錢者,黥為城旦。」意思是說,哪怕受賄一個銅錢,也要受到臉上刺字,修城服苦役的懲罰。
  漢代官吏貪贓犯罪,一律處死,並陳屍示眾。漢朝大司農田延年因貪汙受賄「三千萬」,「事覺自死」。北魏法律規定,枉法十匹,罪之死刑,僅太和八年(484),被身首異處的貪官就有四十多人。
  到了唐代,科罰趨嚴。《唐律疏議·職制律》篇規定,受有事人財而曲法處斷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絞。雖受有事人財,判斷不為曲法,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在古代,杖刑也是最嚴酷的刑罰,有的一百板子沒挨完就嗚呼哀哉了。唐太宗更是苦口婆心,勸部下「終日孜孜」,「小心奉法」。千萬不要「見金錢財帛不懼刑綱」,更不能為貪汙受賄「不惜性命」,到那時害了自己身家性命不說,還使「子孫每懷愧恥耶」?真是「規小得而大失者也」。
  宋朝年間,趙匡胤「肅貪」更加嚴厲。從建隆三年(962)到開寶六年(973),十一年間就處死將軍一級的貪官十多個,且暴屍街井,以儆傚尤。鐵面無私的包公,更是道出了「貪者,民之賊也」的千古名言。後來紅極一時,權傾朝野的「六賊之首」蔡京也沒逃脫遭劾被貶的厄運,死於途中。
  明朝初年,朱元璋為了「肅貪」,制定了鞭笞、苦工、抄家、挑筋、剝皮、滅族等酷刑,並明令「貪六十兩銀者割其首級」。《明律》規定,官吏受財枉法,一貫以下杖七十,八十貫處絞刑,受財而不枉法者,一貫以下杖六十,一百二十貫杖一百,流放三千里,而且罷其官職,永不再用。僅洪武九年(1376),發配鳳陽的貪官就有一萬多名。有個州官因貪汙皇糧,被割皮示眾。朱元璋的三女婿就是因為販茶偷稅漏稅,被判了死刑。魏忠賢受賄被黜,畏罪自殺;紀綱貪汙被揭,分屍於市;嚴嵩因貪遭削為民,其子被抄斬;趙文華死後30餘年,其子孫還在為其償還貪汙的贓款… …
  清朝的順治帝,提出了「朝廷治國安民,首在嚴懲貪官」的政治主張,短短三天時間內,他就連發四道聖旨,並當場對漕運總督吳惟華、江寧巡撫士國寶革職嚴查。以後又規定,對地方官每三年進行一次甄別考核,考核第一次就有近一千名大小官員被革職查辦或者降級使用。明珠貪婪,為康熙所斬;「和珅跌倒,嘉慶吃飽」更是家喻戶曉;還有主管鹽政的高恆因貪贓被處死後,他的兒子高僕前赴後繼,重蹈父轍,也因貪汙被處死。
  不僅如此,在古代,從來「不赦貪官」,換句話說就是「不讓貪官有復出之日」。唐太宗李世民於貞觀四年大赦天下,罪無輕重,包括死罪皆赦免,卻特別申明:「枉法受財之贓官不在赦列。」儘管宋王朝以忠厚開國,但也視貪贓為不赦之罪,並將貪官與「十惡殺人者」同罪。金朝世宗完顏雍也規定:「吏犯贓罪,雖令赦不敘。」這些都說明,古代的「明君」「聖主」對貪官是深惡痛絕,從不姑息遷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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