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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稗官野史] 明朝朱元璋「重典治國」不只為遏制官僚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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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7-29 15:35:4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明朝開國皇帝朱元璋是一個非常懂得學習歷史經驗的皇帝,他的治國方略吸取了過去朝代尤其是元朝衰敗的教訓。元朝疆域遼闊,兵將英勇善戰,但是僅僅經過八十餘年就被推翻。朱元璋在當上皇帝之後就對元朝的覆滅進行了深刻的反思。他認為元朝顛覆的最大禍首在於法度的鬆弛,「元氏昏亂,紀綱不立,主荒臣專,威福下移,由是法度不行,人心渙散,遂致天下騷動。」因此在建國之初朱元璋就宣佈「如今要平立法禁,凡遇官吏貪汙蠢害百姓的,決不寬恕」。他在對建文帝的教導中也說到自己處於亂世,不得不用重法,尤其對於官員,採取重罰,以治貪腐。從這些話可以看出,朱元璋在開國開始便實行嚴刑峻法,其主要原因有三點,一是元朝覆滅的教訓;二是朱元璋的個人經歷;三是建國之初動亂不安的社會現實。
  「重典治國」就是以嚴刑峻法來達到對國家進行治理的目的。朱元璋當上皇帝之後就命大臣進修律法,元代以寬而失,朕收平中國,非猛不可。他認為若不律以條章,將必倣傚者多,則世將何治,可見朱元璋進行立法的目的就是希望能夠以法律條文的形式對國家進行治理,同時他還希望自己所訂立的法律能夠被後世嚴格地執行下去。《大明律》頒行後,朱元璋曾下詔「令子孫守之。群臣有稍議更改,即坐以變亂祖制之罪」。《大明律》的頒布為明朝法制建設打下了基礎。在編纂了《大明律》後又不斷對其進行了修訂,足見朱元璋對於法律制度的重視程度。
  明朝的「重典治國」不僅僅表現在立法上,還表現在制度設計上。明朝設有專門的都察院,對全國大小的官員進行監督,後來臭名昭著的東西廠、錦衣衛就是國家對官員進行監督的一種制度後果。明朝的法律思想雖然具有自身的特點,但是作為中國封建時代的法律制度,它也受到了中國傳統法律制度的影響。中國傳統法律思想經歷了由「禮治」到「法治」再到「禮法結合」的發展過程,傳統法律思想以「禮治」發端,以「法治」定型,最後以「禮法合治」構成完備的體系。
  「禮治」從奴隸社會開始就作為統治者進行統治的工具,相對於之前用野蠻的方式來處理違反倫理和國家意志的行為來說,它是一種文明的進步。「禮治」最早產生於殷商,在西周時期達到頂峰,在春秋時期走向衰敗。西周的「禮治」具有神權法觀念的特徵,要求以「親親」、「尊尊」原則立法,並強調禮、刑相分,用嚴酷的刑罰維護「禮」所規定的井田制、分封制、嫡長繼承製以及貴族的各種世襲特權,同時主張「明德慎罰」和「罪疑惟輕」等。
  「法治」思想起源於春秋,興盛於戰國,定鼎於秦代,破產於漢初。作為法家的口號和學說,它由李悝開端,商鞅奠基,韓非總其成,李斯將其推向極端。雖然法治學說在秦漢之際破產並遭到否定,但是在它的指導下形成的封建製法律體系一直保持到魏晉時期才得以改變。
  「禮治」與「法治」雖然彼此對立,卻又具有同一性。所謂「禮法合治」是指宗法與官僚制的結合,家族倫理原則與君主專制原則的結合,道德教化與法律強制的結合,賢人政治與以刑法治國的結合。它一方面體現了禮、法在制度上由原先的對立走向統一,另一方面體現了禮、法在統治方法上的相互補充和交替使用。「禮法合治」開始於戰國末期,形成於秦漢之際,確立於漢武帝時期,成熟於隋唐時期,完備於宋明時期,並一直延續到近代。明朝的「重典治國」就是受中國傳統法律思想當中「禮治」思想和法家的重刑罰思想共同影響的產物,同時它又受到了宋朝理學的影響,將「德」與「法」結合起來,作為統治工具。因此它一方面重刑罰,強調「重典治亂」,從重懲罰違背綱常的行為;另一方面又重德化,主張「明刑弼教」,用禮義指導刑法的貫徹。
  社會和現實基礎。元朝統治滅亡以後,中國的社會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元朝的建立者是蒙古族,雖然是一個善騎射的民族,戰鬥力很強,但是蒙古族不關注農業生產和商品貿易。同時由於連年征戰,元朝的軍費開支巨大,造成嚴重的財政赤字,加之吏治腐敗,政府信用臨近破產。如此元朝的政治、經濟都面臨困境,統治者只得大加徵稅,因此造成民不聊生。元朝滅亡後中國的小工商業得到了暫時的發展,朱元璋也希望能夠通過嚴刑峻法來遏制官僚腐敗,從而刺激和維持農業和小工商業的發展,這是「重典治國」思想產生的社會因素。
  從現實角度來說,為鞏固統治,朱元璋在建國後一方面加強了中央集權,另外一方面又想方設法控制和削弱權臣和地方勢力,規定宦官不得幹政,取消丞相,改為大學士協助皇帝理政,其中大學士的官品不得高於四品,他希望通過這種方式限制官員權力,將一切大權集中於中央,最終集中在皇帝一個人手裏。這種集權統治也必然會引起官員的不滿,因此,用嚴刑峻法來對官員進行治理,從而維護中央集權政治亦是當時之需。
  此外,朱元璋的個人經歷也是其實行「重典治國」的一個重要影響因素。朱元璋出生在貧窮的農民家庭,年輕時生活貧困,被迫出家,其成長的過程中有過太多被腐敗官員欺壓的經歷,後來在元末動亂之中他利用大明教等宗教勢力發跡,一舉奪得天下。朱元璋的這些經歷決定了他在官員治理上始終堅持嚴刑峻法的思路。在治民上,他同樣也堅持嚴刑峻法,從而杜絕民眾通過宗教結黨以亂天下的可能。
  「重典治吏」就是指用嚴刑峻法來治理官吏。《大明律》規定官吏貪贓超過六十兩的就要梟首示眾,其刑罰之重歷史罕見。如果地方官員依仗權力欺壓危害百姓,當地民眾可以把這些官員捆綁赴京陳訴,形成了百姓對官員貪腐的控制。與唐律和其他時期的律法相比,明律對官吏犯罪的懲治要嚴得多,因為很小的過錯而株連全族的案件經常發生,使得官員們人人自危,以至「時京官每旦入朝,必與妻子訣,及暮無事,則相慶以為又活一日」。「重典治吏」還表現在刑制繁酷上,明律公開規定,對謀反及謀大逆等嚴重犯罪,適用淩遲之刑。對於淩遲刑,中國的隋、唐、宋時期只有宋代有過運用的記錄,但也沒有被正式載入法典。明律的這一規定也使得官吏在對國家的統治上不敢有任何怨言,不敢有任何反抗行為。同時明律中的罪名也增加了許多,如「奸黨罪」、「交接近侍官員罪」、「上言大臣德政罪」等,這些都體現了明律對官吏的治理達到了極為嚴厲的程度。
  「重典治民」方面,朱元璋曾說「民經亂世,欲度兵荒,務習奸猾,至難齊也」,所以對治民,他也是「尚嚴厲」。在刑法的適用上,唐朝以來對民都是採取從輕原則,即以犯罪被揭發時的法律論罪,不以新定重法處罰過去的犯罪。唐律規定「凡犯罪未發,及已發未斷而逢格改者,若改重則以舊條,輕從輕法」(從舊兼從輕)。而明律的規定則為「凡律自頒降日為始,若犯在以前者,並以新律擬斷」。
  「重典治國」是明初特殊時代的產物,其存在在當時具有合理性,但是在明朝後期,社會和國家的現實狀況都發生了重大變化,「重典治國」也就不合時宜了也因為這個原因,明朝後期的權臣專權、宦官干政、特務統治最終葬送了王朝。明代的「重典治國」思想確實達到了對官員貪腐治理的效果,但是這種以「重刑」威嚇的方式達到效果,與現代法治文明不相契合,不應為現代法治所取。但在中國的法治建設進程中,在「依法治國」的基礎上,應該加大對官員貪腐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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