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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稗官野史] 商鞅變法官吏可用爵位抵消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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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0-24 05:57:0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商鞅認為,預防和治理官吏犯罪是法治建設的首要任務。原有的監察制度存在很大的缺陷和法律漏洞,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官吏犯罪的問題。他強調「法」的規範性、公正性、公開性和平等性,提出重刑治理官吏犯罪,採取整飭官僚體制,建立新的檢舉、揭發機制,建立透明的法律體系,強化官吏的辦事效率等措施。經過商鞅的治理,秦國百吏肅然,但是,他的預防和治理官吏犯罪思想也存在著明顯的缺失。
  商鞅是戰國時期法家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之一,他主張以刑去刑,用重刑治理犯罪;提倡建立透明的法律體系,讓吏、民在知法的基礎上達到守法的目的;強調刑罰的威懾功能,讓民眾對重刑產生強烈的畏懼感從而抑制犯罪。商鞅對官吏的犯罪現象給予了特別的關注,他認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他認識到官吏犯罪的特殊危害和惡劣影響,提出了預防和治理官吏犯罪的措施,在法制史上有重要的價值,對封建社會的法制建設有深遠的影響。
  商鞅認為,管理民眾、治理國家,首先是管理好官吏,防止官吏犯罪,這是法治建設的重中之重。官吏是一個地方、一個部門的直接管理者,他們如果利用職務之便和手中的權力犯罪,其對社會造成的危害遠遠大於普通民眾。首先,官吏的地位特殊,他們的行為時時刻刻都受到人們的關注,在民眾中間產生導向作用。官吏犯罪,民眾很容易效仿,也變得不守法度,從而產生惡劣的影響。因此官吏為一己私利犯罪,直接影響到國家的生死存亡,「(官吏)以便其私,此國之所以危也」。其次,官吏犯罪會引起民眾對君主和國家的不滿,進而會引起民眾與國家的對抗。民眾對抗地方官吏的方式不外乎有兩種情況,一是與官吏正面發生衝突,一是避而遠之,從居住地逃走。與官吏正面發生衝突會影響社會穩定,從土地上逃走會直接影響農業生產和軍隊的戰鬥力,「國待農戰而安,主待農戰而尊」。相反,如果官吏兢兢業業,上忠於君主,下體察民情,不做違法亂紀的勾當,民眾就會老老實實地固守在土地上,農業生產和軍隊的戰鬥力就有了保障,「官無邪則民不敖」。農業發展,軍隊強大,國家就會強盛。再次,官吏是溝通君主與民眾的橋樑,他們向君主負責,管理民眾。他們如果違法犯罪,破壞國家的法治,侵吞國家的財產,君主就會失去民心。老百姓和君主離心離德了,國家距離滅亡也就不遠了。所以商鞅對官吏犯罪特別關注,並且把預防和治理官吏犯罪作為他治理犯罪的一項重要內容。他說:「善為國者,官法明。」即是說,善於治理國家的君主,就會法令嚴明。
  商鞅對當時預防官吏犯罪的監察制度作出了公允的評價。他認為,從制度上設立專門負責監察官吏的專職官員,讓他們對官吏的行為進行監督和檢查,官吏在監察官的監督下,就不敢犯罪,這可以說是預防官吏犯罪的一個有效的措施,但是這種監察制度卻存在著很大的缺陷和法律漏洞,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官吏犯罪的問題。「今恃多官眾吏,官立丞、監,夫置丞立監者,且以禁人之為利也。而丞、監亦欲為利,則何以相禁?故恃丞監而治者,僅存之治也。」置監察官本來是要預防其他官吏犯罪,但是監察官也是人,他們也「計利」、「好爵祿」,他們也有「巧以偽」的一面,如果他們為了私利而與被監察的對象互相勾結,共同犯罪,互相包庇,監察官的監察職能就沒法實現。只好在監察官之上再設監察官,形成上下監督機制,監察官人數的增加,「多官眾吏」會對預防官吏犯罪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監察官人數再怎麼無限制地增長,也不能從根本上防止官吏犯罪。因為官吏與官吏都有著共同的利益,他們會互相包庇,官官相護,蒙蔽君主和民眾,所以善於治國的君主不會「恃多官眾吏」來預防犯罪,而是「得勢之至,不參官而潔,陳數而物當」。「勢」、「數」是預防官吏犯罪的最有效的手段。
  所謂「勢」就是國君的權力和權勢;「數」就是國君行使權力的方法。「權斷於君則威」,國君如果善於掌握權勢,就可以明見千里,官吏就會盡職盡責,不敢作奸犯科。對於「數」的運用,除了一般的統治術之外,商鞅針對官吏犯罪的特殊危害和當時監察制度的漏洞,提出了預防和治理官吏犯罪的具體措施,以法來表現國家的意志,以法來約束官吏的行為,強調「法」的規範性、公正性、公開性和平等性,凸顯刑罰中重刑治理犯罪的威懾作用和抑製作用。
  第一,強化法律的規範性和平等性,重刑治理官吏犯罪,是預防和治理官吏犯罪最有效的措施之一。商鞅認為,法是國家權力的象徵,是國家機器的一部分,是一切人都應該遵守的行為規範,「法者,國之權衡也」,法就像度量衡一樣是判斷是非的客觀標準,所以法應該是公正無私的,國君和各級官吏都不應該枉法任私。他認為國君「多釋法而任私議」是導致國家混亂的重要原因,因此應該立法為公,立法為公的基礎是法律的平等性。強化法律的規範性和公正性,就必須保證法律的公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認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刑不上大夫」的傳統實際上是縱容官吏犯罪,而官吏犯罪造成的危害遠遠大於一般民眾犯罪,所以他提出「刑無等級」,用「壹刑」來預防和治理官吏犯罪。「所謂壹刑者,刑無等級,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有不從王令、犯國禁、亂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於前,有敗於後,不為損刑。有善於前,有過於後,不為虧法。忠臣孝子有過,必以其數斷。守法守職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商鞅強調法律的公平與公正,「壹刑」首先是「刑無等級」,從卿相將軍到大夫庶人,只要違犯了法律都會受到刑罰的處置,「罪死不赦」。官吏在刑罰面前沒有了特權,就能充分體會到刑罰的威懾作用,對刑罰產生畏懼感,不敢再以身試法。當時太子犯法,商鞅「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師公孫賈」,在一定程度上堅持了法律的平等性原則,維護了法律的權威。
  第二,明確官吏的職權範圍,建立整飭有序的官僚體制。商鞅認為,官吏往往超越權限,濫用手中的權力謀取私利。如果「別其勢」,嚴格區分官吏的權限,無論是在平級官吏還是在上下級官吏之間,都明確劃分各級官吏的職權範圍,這樣他們一旦越權操作,就很容易引起別人的察覺。沒有了謀取私利的方便門路,違法犯罪的罪惡手段就無法掩藏,「其勢難匿者,雖跖不為非焉」,官吏也就不敢輕易犯罪了。因此,官修則有常事,建立整飭有序的官僚體制,有利於阻止官吏謀取私利的門路。
  第三,建立新的檢舉、揭發機制,用利益驅動使官吏互相監督,以官治官,達到預防官吏犯罪的目的。商鞅認為官吏之間為了共同的利益很容易互相勾結、群體犯罪,「吏之與吏,利合而惡同也」,由於同屬於一個命運共同體,一旦罪行被查處,他們必定要官官相護,互相遮掩罪行,從而給治理官吏犯罪帶來很大的困難。在這種情況下,國家設置的監察官也難免會被牽入其中,所以根本起不到監督的作用。這裡,問題的癥結顯然是官吏的「利合而惡同」,如果讓官吏之間「利異而害不同」,或者「事合而利異」,這樣就可以從制度上避免他們互相勾結。同時採用利益驅動的方式鼓勵官吏彼此監督,由國家給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的人一定的獎勵。商鞅還把獎勵告奸的監督機制與連坐制度並行不悖地應用於司法實踐。不告奸者與犯罪的官吏同樣要受到刑罰,這樣每個官吏都成為監督者,而他自己又時時處在別人的監督之下,最終達到「夫妻交友不能相為棄惡蓋非,而不害於親的最高境界,也就消除了官吏犯罪現象。
  第四,公佈成文法,廣為宣傳,建立透明的法律體系,使官吏、民眾在知法的基礎上養成主動的守法意識。春秋戰國時期。統治者為了維護自己的權威,害怕普通民眾知道法律。鄭子產鑄刑書遭到晉大夫叔向的指責,晉國「鑄刑鼎」也曾遭到孔子的非議。不讓普通民眾知道法律條文,就是害怕民眾「棄禮而征於書」,「貴賤無序」。商鞅主張不但要公佈法律條文,還要廣為宣傳,讓普通民眾都知道什麼樣的行為是法律許可的,什麼樣的行為是法律禁止的,什麼樣的違法犯罪行為會受到什麼樣的刑罰。普通民眾知道法律規定後,「萬民皆知所避就」,「吏不敢以非法遇民」。為了普及法律知識,商鞅採取了兩個辦法:一是使法令明白易懂。「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遍能知之。」明白易懂、概念確定,普通民眾都能理解的法令,才能使「萬民皆知所避就」。二是設置專職法官、法吏,為官吏、民眾解答法令上的疑問。「為置法官,置主法之吏,以為天下師」,「吏民知法令者,皆問法官。故天下之吏民無不知法者。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遇民不修法,則問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民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吏知其如此,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如此,天下之吏民雖有賢良辯慧,不能開一言以枉法;雖有千金,不能以用一銖。故知詐賢能者皆作而為善,皆務自治奉公」。這段話有兩層含義:一是設置專職的法官、法吏為官吏、民眾解釋法令,不僅是為了對普通民眾進行普法教育,還要通過對民眾的普法教育制約和預防官吏犯罪。二是商鞅表明自己要維護的不是「強大的法律」而是「法律的強大」。通過維護法律的強大,使官吏、民眾皆務自法奉公。
  第五,強化官吏的辦事效率,讓官吏沒有時間和機會犯罪。不准官吏拖拉公務,當天的事必須當天辦完,「無宿治,則邪官不及為私利於民」。如果官吏辦事效率低,造成公務積壓,就要追究其責任,官吏擔心被追究責任,公務就不會互相拖拉推諉,百官之情不相稽。
  需要指出的是,商鞅的這幾種預防和治理官吏犯罪的措施是相輔相成、交互起作用的,其中既有重刑的威懾和抑制,又有縝密的監督和檢舉、揭發。此外,他在「壹刑」的論述中明確指出「刑無等級」,也就是說對普通民眾的刑罰也都適用於官吏,而且對官吏的刑罰甚至更重,守法守職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因為官吏犯罪對普通民眾會產生惡劣的影響和導向作用,重拳治理官吏犯罪則會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
  商鞅的「壹刑」打消了官吏的特權心理和優越感,「重刑」、「連坐」的威懾作用抑制了官吏的犯罪動機,新的檢舉、揭發機制使官吏由「官官相護」變為「慎己窺彼」,官吏職權範圍的明確、透明的法律體系的建立,有效加強了對官吏犯罪的監督和管理,官吏的辦事效率的強化既加強了官吏的行政作為能力,又使官吏沒有時間犯罪。這些預防和治理官吏犯罪的措施,既有心理層面上的威懾、抑制、誘導和打擊,也有理性層面上的認知和規範,更有行為層面上的自律與自治;既對官吏和民眾進行了普法教育,又維護了法律的公平和權威。
  但是,商鞅的預防和治理官吏犯罪思想也存在著明顯的缺失。首先,他對官吏犯罪的理解建立在預先設定的基礎上,有很大的隨意性。相應地,他提出的預防和治理官吏犯罪的措施也就有很大的主觀隨意性。比如:他認為導致官吏犯罪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吏之與吏,利合而惡同,他提出的預防和治理措施是使官吏利異而害不同、事合而利異。實際上利合而惡同的官吏不一定就會同流合污、共同犯罪,利異而害不同和事合而利異也不一定就能預防或阻止官吏共同犯罪。就像利合而惡同與官吏犯罪沒有必然的聯繫是商鞅本人的主觀設定一樣,他的預防和治理措施也是他主觀臆斷的結果,如果僅靠這個辦法,恐怕不會有太好的結果。
  其次,針對舊的監察制度「吏雖眾,同體一也」,不能阻止官吏互相勾結、共同犯罪,商鞅提出建立新的檢舉、揭發機制,使官吏人人成為監督者,又人人都處在他人的監督之下,再加上「罪死不赦,刑及三族」... ...的重刑威懾,確實對官吏犯罪起到一定的抑製作用,但是這種措施造成了人人自危的局面,會打擊官吏的工作熱情和積極性,而一旦犯罪,他們就會鋌而走險,聚眾造反,對抗中央,破壞社會穩定。
  再次,商鞅特別強調的法律的規範性和平等性在實際的法律實踐中大打折扣,有很大的局限性。他強調法律是國家權力管轄範圍內的一切人都必須遵守的行為規範,代表的是國家和社會的整體利益,應該具有普遍適用的平等性。刑罰不分貴賤等級,但是太子犯法,他又找出各種理由為太子開脫,說:「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可能是他心理上還想維護法律的公平與權威,所以他「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師公孫賈」,結果讓最多承擔一定連帶責任的公子虔、公孫賈承擔了全部責任,而真正的兇手並沒有受到應有的懲罰。
  商鞅在闡述「壹刑」時也說:「所謂壹刑者,刑無等級,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 ...」這裡的界定就沒有把君主、王侯包括在內,而是對於卿相將軍等王室以外的人才適用的「壹刑」,難怪太子可以逍遙法外。這種法律實踐中的不平等在對官吏犯罪的處罰上也有所表現。「其獄法,高爵訾下爵級。……爵自二級以上,有刑罪則貶。爵自一級以下,有刑罪則已。」刑獄法規定的原則是由高爵位的官吏審判低爵位的官吏,爵位二級以上的犯罪就降低他的爵位等級,爵位一級以下的犯了罪就取消他的爵位,這首先是審判權的不平等,官吏享有用降級或取消爵位來代替刑罰的特權,更使「壹刑」成為一句空話。儘管如此,商鞅的預防和治理官吏犯罪思想在當時秦國的法治建設中仍然發揮了重大作用,並對後世治理官吏犯罪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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