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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貪2億救命錢 黃季敏求處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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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26 10:15:4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1226/34729078/貪2億救命錢黃季敏求處無期
蘋果日報 2012年12月26日
  
前署長索4成回扣 大買黃金房產
【綜合報導】消防署前署長黃季敏經辦防災救難器材採購、維修,涉嫌收賄案,檢方昨先就其中9件弊案偵結,認定他透過胞兄收回扣1924萬元,涉犯洗錢及《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收受賄賂、圖利罪,依法求處最重的無期徒刑。檢方痛批他一路受到國家栽培、官拜署長,竟然連防災救災的人民「救命錢」也敢A,嚴重敗壞官箴,惡性重大,因此求處重刑。

檢方昨起訴黃及消防署官員、廠商等共13人,其中黃季敏的哥哥黃文宙因擔任收賄白手套、兒子黃郁升因涉幫助洗錢,同遭起訴;黃郁升滯留中國不歸,被發布通緝。對於前署長竟然A人民的「救命錢」,謝姓消防人員昨痛心地說:「消防人員向來是水裡來、火裡去,不怕犧牲奉獻,黃季敏為一己之貪,讓身為消防一員感到羞愧,說他是『消防罪人』不為過。」

找胞兄充當白手套
檢調偵辦消防署救災設備採購弊案,發現前署長黃季敏貪婪成性,7年署長任內主導近20項共約10億元招標案,無論金額多寡,一律獨吞4成回扣,且洗錢手法專精,創下貪官買黃金藏匿贓款紀錄,檢方還查獲其可疑贓款近2億元,並查扣20公斤黃金等近億元資產。
  
台北地檢署昨先偵結UH-1H直升機派遣監控系統等9項採購案,總金額1億2930萬元,認定黃季敏從中收取1924萬元回扣,其胞兄黃文宙雖充當白手套,但與另10名涉案官商都認罪且繳回不法所得,檢方雖一併起訴但請求從輕量刑。
  
以「4222」比例分贓
檢調查出,黃季敏2002年至2009年擔任署長期間,主導「先期防救災遠距離無線電通信」、「空中消防隊籌備處UH-1H直升機派遣監控」兩大系統共近20項採購案,涉嫌指示所屬開出特殊規格標,並透過胞兄黃文宙找配合廠商取得標案,再以「4222」比例分贓,由黃季敏獨拿4成回扣,其餘6成由黃文宙及廠商朋分。

搬現金誘部屬讓步
其中黃季敏在直升機派遣監控系統共9件採購案中,全透過黃文宙出面找赫達等廠商配合,其中一度遭遇「難剃頭 (台語,意指難收買) 」出名的承辦人消防署資訊室通訊科科員羅財全,黃文宙抱現金去羅家說項,還說「這是上面交辦」,羅第一次拒絕,第二次就讓步,之後陸續收賄130萬元。
  
黃季敏為規避司法調查,先將1924萬元贓款暫寄哥哥帳戶,直到退休才提出投資保全公司,後來退股轉購黃金,才遭檢方鎖定,今年8月發動搜索,在他住辦處所搜出「4222」分贓表,並突破他哥哥心防,將他收押至今。
  
檢調清查黃季敏資產,發現他不但分批大買黃金共20公斤、市價高達3130萬元,還利用哥哥名義,在新加坡開黃金存摺投資台幣3500萬元,並買下石碇一筆土地及台北車站前一處大樓套房作為他和女高官的偷情處,還以兒子名義買下1000多萬元外幣存款及信義區市價1.24億元樓中樓豪宅,另投資大碩補習班4000萬元,此外,黃季敏還被搜出現金及存款1080萬元,以及折合台幣390萬元的各國外幣。

檢方已查扣黃季敏可疑贓款,黃的哥哥黃文宙及其他10涉案官商也都認罪,且咬出黃季敏收賄情節,但黃始終否認犯行,辯稱所有資產都是合法投資所得。

尚有其他弊端待查
台北大學公共行政系助理教授陳耀祥昨說:「黃季敏將保障人民生命安危的錢污為個人財產,可惡!若證據屬實,被求刑無期是罪有應得。」

檢調另查出,黃季敏透過在押的實踐大學副教授金力鵬,在總經費近7億元的「救災通信平台指揮車建置、維護案」上下其手,將清查其任內所有標案是否也涉弊端。

黃季敏小檔案
●年齡:60歲
●家庭:已婚,育有1子1女
●學歷:中央警察大學學士、南華大學生死學研究所人文學碩士、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博士班
●經歷:台北市消防中隊長、台北市警局隊長、股長、警察大學總務長、消防署副署長、消防署長,署長退休轉任台塑總管理處副總兼麥寮廠區總廠長,案發後被停職
●爭議:2004年消防署長任內採購單價8000元瓷器作為防火宣導品,遭監察院糾正,隔年又以救災指揮車名義購置350萬元豪華休旅車當署長座車挨批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個人觀點】

新聞林益世起訴四罪 一罪一罰未具體求刑 (2012年10月25日 ETtoday)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1025/118783.htm
林益世涉貪案今天偵查終結,特偵組將林益世起訴、林益世則將移審台北地院,特偵組表示林益世依貪污治罪條例中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隱匿貪污犯罪所得、職務上行為要求賄賂、財產來源不明等四罪起訴,要求四罪分論併罰,一罪一罰,但無具體求刑。

同樣是政府高官貪汙收賄,一個被求處無期徒刑,一個卻是無具體求刑,
大家如何看待這樣的差異,特偵組的說法大家接受嗎?

發表於 2012-12-26 22:48:45 | 顯示全部樓層
司法應該要同樣的標準! 一個被求處無期徒刑,一個卻是無具體求刑
這種差異,真的差很大,還是高低官有差?
如果是這樣子的司法真的令人不敢領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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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心鬼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12-12-27 00:01:18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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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27 00:08:07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3# 貪心鬼 的帖子

那馬的案子呢
他早該關進去拉
光美河市就是貪扁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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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27 00:28:40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貪心鬼 於 2012-12-27 00:01 發表
當陳瑞仁放過扁家子女時

台灣的司法
就是人治...而非法治了

黃季敏該判無期

林益世也該判無期

當然
台灣大貪官也該判無期


我不知道陳瑞仁基於何種因素沒有起訴陳致中.
我也不相信陳致中無罪
何況他是洗錢的主要操作者.
說他不是共犯??騙誰阿....
就好像我絕不相信林益世母親跟老婆都設案的狀況下
林仙保完全是局外人一樣

同樣的..法官偏頗這種事從來不會絕跡
蔡守訓不就是明顯的例子??
完全沒有一個公正劃一判決標準
純就個人喜好來判案
陳水扁絕對有罪..但是別跟我說馬英九無罪~~
只是馬"正巧"遇到喜歡他的法官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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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的辯護律師陳長文,引用大水庫理論來辯護,認為馬英九捐款的支出大於特別費收入,證明馬英九沒有貪污的意圖,得到審判長蔡守訓的認同。但是在國務機要費案中,陳水扁引用大水庫理論來辯護,卻遭蔡守訓法官駁回。

審判長蔡守訓引用宋代公使錢,說明首長特別費是首長實資薪資的一部份,所以首長用於私人用途並不算貪污。但是在國務機要費案中,陳水扁引用相同案例,認為國際機要費在性質上是總統的特別費,可以用於私人用途,卻也遭蔡守訓駁回。

在此案中,蔡守訓認為,使用假發票報帳,是余文個人的行為,馬英九並未指使,也不知情,因此一切責任歸於余文。但在國務機要費案中,陳水扁主張,對於下屬所為,他並不知情,法官卻認為陳水扁對於下屬有實質影響力,所以不能卸責。

[ 本帖最後由 yaksa01 於 2012-12-27 00:3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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