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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縣長賄選案 吳俊立判2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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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0-27 01:39:1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http://news.rti.org.tw/index_newsContent.aspx?nid=385809
時間:2012/10/26 09:52 新聞引據:中時
  
台東縣前縣長吳俊立7年前參選縣長時,透過國民黨台東縣黨部,以現金向樁腳買票遭查獲;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吳俊立的行為嚴重玷汙選舉的公平及廉潔性,25日將他判刑2年,禠奪公權6年確定。

  
  吳俊立原為國民黨員,脫黨後,民國94年(2005年)改以無黨籍參選台東縣長;國民黨顧及情誼,並未推出黨籍侯選人與之競選,也未反對黨員私下支持吳俊立,所以吳俊立競選時,仍繼續與原擔任國民黨台東市黨部主任曾文仲(賄選判刑1年6月確定)合作,由曾文仲為他輔選。

  
  吳俊立為求順利當選,與曾文仲合謀,以輔選工作費名義,向樁腳賄賂綁樁;吳俊立先後提供新台幣120萬元現金給曾文仲,再由曾文仲分別以每票1萬元向里長、市民代表買票行賄。

  
  台東地檢署民國94年11月26日,指揮警調搜索國民黨台東縣黨部及曾文仲的住家,並查扣賄選相關帳冊及預備行賄、尚未交付的現金115萬元。最高法院25日將他判刑2年,全案定讞。
  
【個人觀點】
  
這審判效率真的是太過神速,縣長都不知道卸任幾年了才定讞,希望選民往後投票時能三思。
  
【延伸閱讀】
     【
2008/06~2012/01泛藍&國民黨"貪汙/賄選"...等164個司法案件一覽
                     http://www.plus28.com/viewthread.php?tid=5228674&page=1&extra=page%3D1
  
與下面三位相比,不禁感慨等級太低、血統不純,後台背景不夠硬只能給人當查賄肅貪看板。
   
馬英九:
特別費貪汙案:法官引用宋代法律解套,馬限定專用的大水庫理論,支出>收入,故無貪汙犯意。
國民黨黨產三中、國發院案、市長任內富邦銀併購台北銀行案,檢舉多年不是簽結就是未見偵辦。
特別費案�三審宣判 馬英九無罪定讞! NOWnews  2008年4月24日
http://www.nownews.com/2008/04/24/91-2265653.htm#ixzz1WDXqOqcz
   
李慶安:
詐領薪資案不以貪汙治罪條例起訴:因有雙重國籍所以公職身分自始無效,故不符公務人員身份。
執行業務所得不需繳回:因為薪資、公費都是以市議員及立委身份,努力問政所得,故不需繳回。
雙重國籍任公職 李慶安無罪定讞
 TVBS 2011-08-23
http://tw.nextmedia.com/rnews/article/SecID/101/art_id/64849/IssueID/20110823
李慶安雙重國籍案 上訴駁回 無罪定讞 自由時報 2011-11-04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nov/4/today-p7.htm
      
張宏年:現任國民黨籍台中市議員,前國民黨籍台中市議會議長
收2千萬幫電玩業關說 張宏年判無罪定讞  2011年06月09日 14:45 蘋果即時
  
相較於泛藍的成員 ↓
圖利民眾一萬元?民進黨斗南鎮長被收押 【自由時報】2011-11-18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nov/18/today-p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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