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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信號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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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1 01:56:5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如果持有信號彈刑責為何

使用信號彈傷人跟使用槍枝傷人的刑責差別為何?


[ 本帖最後由 gyg 於 2011-12-1 03:46 編輯 ]
發表於 2011-12-1 22:31:28 | 顯示全部樓層
1.如果持有信號彈刑責為何

   一般要看 刑法特別法有沒有特別規定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186 條  (單純危險罪)
            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
            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187 條  (加重危險物罪)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
            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個人是認為單純持有並不構成

2.使用信號彈傷人跟使用槍枝傷人的刑責差別為何?

真要講沒差別................只是要看傷的如何 至於其他的  是法官量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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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6 23:58:41 | 顯示全部樓層
傷害的部份,
要看是不是故意,或過失,還要斟酌犯罪情狀,還有你事後有無與被害人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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