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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慶安無罪案 高檢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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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15 23:44:5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李慶安無罪案 高檢上訴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915/78/2yq9j.html
來源:自由時報  更新日期:"2011/09/15 04:21"

前立委李慶安雙重國籍涉詐欺案二審日前改判無罪,高檢署昨天提起上訴。高檢署是在本月五日收到判決書,由檢察官黃騰耀研究是否上訴,據悉,高檢署為免全案在未上訴的情況下定讞,因此決定上訴,由最終審最高法院來定奪。

此案上訴截止日是今天,檢方決定昨下班前提出上訴,上訴理由書中則載明,高院合議庭判決有諸多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或違背論理法則的情形。

原審認為,公職人員兼具外國籍,不影響其對中華民國效忠義務履行,而欲任公職之人,也不負有告知有外國國籍的義務;高檢署指出,此種論點已違反論理法則,也有適用法則不當的違法。

此外,針對原判決指台北市議會、立法院承辦人對於李慶安有無雙重國籍,負有實質審查的義務,李的行為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構成要件不符,高檢署也認為,如此適用法則不當。

檢方表示,李慶安故意隱瞞她以違法方式取得公職人員身分的事實,使相關機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自應成立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或是刑法詐欺罪,但原審判決無罪,卻未敘明檢方提出的各項不利被告的證據,為何不足以用來認定被告犯罪,顯然有判決理由不備的情形。

前立委李慶安被控隱瞞具有美國國籍,以雙重國籍身分當選一屆台北市議員、三屆立委,檢方認為她涉詐領一億元薪資,依詐欺罪起訴,一審判刑兩年,二審則認定李雖以違法方式取得公職身分,但並非自始當然無效,屬合法任職,領取的薪資不算詐欺,於八月廿三日改判無罪。

檢方當初是以普通詐欺罪起訴,原屬二審定讞案件,但高院合議庭以公訴檢察官曾論告李慶安可能涉及貪污治罪條例中「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在判決書中載明檢方可上訴,此舉一度引發可否上訴爭議。檢方研究多時後,才決定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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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真的讓我非常受不了,
有外國籍竟可以當公僕領薪水還領的很合理,
拜託∼想當初李慶安當議員時還曾批評當時民進黨的人有外國籍,
結果證明民進黨的人並沒有,
反而是他自己有,
這真是標準的做賊喊抓賊的翻版,
而台灣的法官竟然說他當選公僕期間有付出勞力,
因此所領的薪資是合法的,
那是不是說任何人只要有付出勞力,
即使是違法的事也可以合法領得其金錢,
這擺明是個有問題的判決,
而高檢雖然提出上訴,
但誰知道是不是在配合演出一齣極具深謀遠慮的戲呢
發表於 2011-9-16 00:38:42 | 顯示全部樓層
一定是啦,為某人護航啦,一個大水庫理論就可把a錢合理化的人
還有什麼做不出來的!
如果是這樣子判無罪的話,那我想請問一下!
改天如果有一邊做總統、一邊編200萬的軍購,然後阿共打來,
那,那一個賣國賊要判什麼罪呀?
也是無罪嗎?那無罪的理由是不是李慶安一樣?
他也是不是說,他有編預算呀,也是在當公職其間有做事為人民服務!
該做的也是有做,是台灣的國防太弱,怪不了他!所以他因該是無罪的
! 這很明顯的是賣台,間接將台灣的戰力下降!台灣本身戰力就不強了!
還這樣子搞,我還是一句老話,賣台的人會有報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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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16 10:59:22 | 顯示全部樓層
真的好不要臉 拿美國護照做台灣的官

然後還不用被罰

錢也不用吐出來 怎麼可以那麼爽啦 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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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16 19:16:32 | 顯示全部樓層
這個判決是預先為馬英九敗選之後的官司鋪路 以免他也要坐牢跟吐出四年所得台灣的司法已死 真要政黨輪替再修法淘汰這些爛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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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喜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11-9-27 23:05:36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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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30 20:34:29 | 顯示全部樓層
這種事情真的很過分

拿著別人的卡 坐著台灣的官

是不是這都不用管了 還是說這些官 是怕兩邊打起來

可以馬上飛過去啊  

我才不相信有卡的人說他有多愛台灣

真是氣死人了  顏色對了就甚麼都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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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17 21:58:50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karana_huang 於 2011-9-15 23:44 發表
李慶安無罪案 高檢上訴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915/78/2yq9j.html
來源:自由時報  更新日期:"2011/09/15 04:21"

前立委李慶安雙重國籍涉詐欺案二審日前改判無罪,高檢署昨天提起上訴。高 ...

我到是想問問這位法官~
既成的事實居然已無罪論~
到底是哪個國家的法來判決的阿~
難道現在真的~不是用中華民國的六法全書來判的~不是用這所謂的選罷法來判決~~
真奇怪囉~
那所有的詐騙案應該都不成立才對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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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22 22:22:07 | 顯示全部樓層
若以法律而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依「實務見解」認為:
  若承辦公務員有「實質審查義務」,則不構成本罪。(雖然有點難以理解為何會有此古怪見解)
然而於李慶安案中,若中選會承辦人員真有「實質審查義務」,早就該行文去相關單位查證李慶安是否具有雙重國籍了..。 如此當然顯示該承辦人員僅係「形式上」看看表格有沒漏填而已,故承辦人員理當不具實質審查義務。

此道理非常清楚可辨,不知法官的判決是如何得心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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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24 21:09:59 | 顯示全部樓層
放心啦,那只是演戲而已,李慶安沒事的,上次法官用宋朝的公使錢來為馬英九脫罪,這次不知要用那個朝代?等著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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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25 11:55:59 | 顯示全部樓層
以李慶安自己的標準來說

我們是不是應該要把陳師孟的綠卡還他

並且讓陳師孟申請國家賠償

李慶安真的是非常可恥的一個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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