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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方案] 司法獨立與陪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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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27 21:16:0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司法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要是司法無法獨立於行政權之外,那
這個社會就無法擺脫封建時代的人治陰影,哪老百姓如何能夠得到
正義的維護與伸張呢 ??
司法人員要超越黨派的立場,一件司法案件,完全要依據事實來審
理,不能受到個人的情感誘因,或是外力的壓力來影響。這是民主
國家三權分立,司法神聖無比超然獨立的立場。

陪審制度應該是我國司法改革的一個方向,任何的犯罪行為,經過
陪審團公開透明化的合議過程,一切只講是非黑白,這應該是讓人
民重拾司法信心的一個方向。

[ 本帖最後由 kuyun 於 2011-8-27 21:17 編輯 ]
發表於 2011-8-27 22:22:36 | 顯示全部樓層
陪審團制度不是說改就改... 重點在階段性提升

陪審制度的建立與陪審員的法律素質 習習相關 並非一就可及

陪審並不代表法律完美無缺 如美國辛普森案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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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27 22:37:55 | 顯示全部樓層
美國都要減少陪審制的適用範圍了
國情不同,台灣更不可能實行陪審制的
因為缺點蠻多的,目前司法院是朝向觀審制努力
ps:讓人進去看也沒啥屁用阿..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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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27 23:07:07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3# 41dirk 的帖子

個人認為... 觀審屬於陪審制的階段性訓練

目前要實施的觀審 印象中只有兩個法院才有(忘了是否是地方法院)

光是觀審的制度建立與培養 就需如此謹慎 更何況是陪審制

無論是哪種制度 對我來說都有其優缺

簡單的說... 法律就像是紅綠燈 對於玩法的人來說 那並不是法律 只是用來參考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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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1-8-27 23:17:09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birr999 於 2011-8-27 22:22 發表
陪審團制度不是說改就改... 重點在階段性提升

陪審制度的建立與陪審員的法律素質 習習相關 並非一就可及

陪審並不代表法律完美無缺 如美國辛普森案一般...


當然每個制度都有其優缺點,任何制度的改革,都可以在社會上充分的討論。
最重要的方向還是在於司法獨立 !!

現在最為國人所垢病的是,司法公信力的低落。
除了政治力或各種外力,讓民眾有介入司法的質疑之外。另外法官如果本身素
質低落( 缺少考試之外的其它能力 ),思考又過於封閉式的象牙塔,要這樣的人
來做客觀的案件審理,那是非常困難的一件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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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27 23:32:40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5# kuyun 的帖子

簡單的說... 你所謂的司法獨立 該如何獨立?

法官的判決不受"政治" "金錢" "威脅"的判決 可算是司法獨立嗎?

受過司法訓練的法官 都有其判斷盲點 更何況是制度尚未成熟的觀審或陪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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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27 23:40:36 | 顯示全部樓層
陪審制法官不作事實的認定耶(法官在旁邊看戲)
你覺得讓台灣這樣做,不會天下大亂麻= =
和觀審制是不同的概念(雖然很類似)
觀審制的方向是
讓人民有參與評議,但決定權還是在法官

[ 本帖最後由 41dirk 於 2011-8-27 23:4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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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1-8-27 23:52:05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birr999 於 2011-8-27 23:32 發表
簡單的說... 你所謂的司法獨立 該如何獨立?

法官的判決不受"政治" "金錢" "威脅"的判決 可算是司法獨立嗎?

受過司法訓練的法官 都有其判斷盲點 更何況是制度尚未成熟的觀審或陪審


我開帖已經說的很清楚了,司法獨立就是要獨立於行政權之外。
如此才能做到不受任何的政治力來影響。
簡單的說,就是要做到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至於法官判斷上的盲點,那是屬於法官的能力素養問題,那是在
另外一個層面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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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28 00:00:14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8# kuyun 的帖子

中華民國現行司法 不獨立於行政權之外嗎?

如果以司法判決 決定所有法官能力素養 不也是判斷上的一大盲點

簡單的說... 法律是人定的    人    如何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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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1-8-28 00:06:38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41dirk 於 2011-8-27 23:40 發表
陪審制法官不作事實的認定耶(法官在旁邊看戲)
你覺得讓台灣這樣做,不會天下大亂麻= =
和觀審制是不同的概念(雖然很類似)
觀審制的方向是
讓人民有參與評議,但決定權還是在法官


我個人是這樣認為,讓人民參與評議,雖然決定權仍在法官
,那自然就會增加案件審理的透明度。
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說,由於現在民眾法律學養的不足,所以
更應該鼓勵多多參與司法的評議,讓民眾有更多的學習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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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28 00:07:14 | 顯示全部樓層
司法院現在已經獨立於行政權之外阿
你想表達的是,判決結果和人民期待的落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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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1-8-28 00:21:03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11# 41dirk 的帖子

司法真的有獨立了嗎 ??
哈哈 希望正如大大所說的,司法已經獨立於政治之外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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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28 00:31:14 | 顯示全部樓層
陪審制會造成更大的司法亂象,
連美國這個行之有年的國家都如此!!!
之前那位殺嬰案的母親獲判無罪,
僅僅只是一票之差!!!
台灣人的法治觀念相當差勁!
這種制度在台灣只會泛政治化!
我國還是應該以法條的完善為主要進步方向,
因此立法委員的素質實在需要各政黨及選民更用心把關,
雖然我對這一點完全沒有任何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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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1-8-28 00:52:06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13# mobilsuit 的帖子

請問一下,M 大所提到法條完善是指法官法這一部份嗎 ??
大大若是有更進一步詳細的資料,可否提供給大家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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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28 05:31:51 | 顯示全部樓層
陪審制度在美國勉強玩玩還好, 拿到台灣來那就, 嘿嘿嘿了!!

台灣人法制觀念只差不多, 是非觀念也只差不多. 然後又不要臉的人權團體, 把死刑幾乎廢了, 嚴格說來, 在台灣還有什麼案子, 用陪審制度是有用的.

台灣要司法獨立, 等老共要來統一台灣時, 當籌碼拿去談看看吧, 呵呵!!

美國人玩法, 就真的玩法, 找漏洞鑽, 別被抓到. 菲律賓馬可仕的老婆竟然國會老大, 兒子國會議員, 女兒省長, 菲律賓人不引以為恥, 台灣人也50歩100歩吧!! 哈哈!! 所以司法會獨立才有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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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28 08:29:37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birr999 於 2011-8-27 23:07 發表
個人認為... 觀審屬於陪審制的階段性訓練

目前要實施的觀審 印象中只有兩個法院才有(忘了是否是地方法院)

光是觀審的制度建立與培養 就需如此謹慎 更何況是陪審制

無論是哪種制度 對我來說都有其優缺

簡 ...


大大的結論說的太好了,人民的守法素質才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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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1-8-28 08:57:41 | 顯示全部樓層
其實法官判斷上會出現盲點,這很容易去理解。
我們要通盤性的去了解每個人事物,除了專業知識之外,另外生活經
驗的累積也很重要,兩種是缺一不可的。
如果一個法官缺乏社會經驗與知識的累積,當案件審理需要運用到自
由心證時,就很容易陷入以偏概全的思考情境了。

陪審團制度或許時機尚未成熟,但是觀審制度倒是可以彌補某些年輕
法官,上述生活經驗不足的缺失。而日韓兩國從嚴審核陪審團成員資
格的做法,也可當成我國觀審評議某些程度上的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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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28 15:27:05 | 顯示全部樓層
我說ku兄…難得你會在我國司法制度做文章,
有關陪審、參審等,這方面的問題,在我國法界討論良久,
已經不是只有現在才在討論而已。

我國法律體系,主要為承繼毆陸法系,
世界法系兩強,分別是「歐陸法」和「英美法」,
我國法律主要承繼是歐陸法系,清末民初為強國,
借鏡於日本,承繼歐陸法系。
至於,歐陸法系,在刑法的部分是師學「德國」,
以上是簡述。

有關法官「獨立審判的原則」詳見

第 80 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當然不能僅此條文,就能解釋一切,法學界的爭執,
就有興趣的去看法院組織法的相關書籍。

法官獨立審判,應解釋為→"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
所以法官在進行審判時,是被法律條文所約束,
而我國法位階由上到下:
憲法→法律(法、條例、通則)→命令(行政規則等)
並且依「法律優越原則」,下位不得牴觸上位。

所以,法官在進行審判的時候,是依「法律」,
當然,不受其他低於法律位階的命令干涉。
再者法官在形成自由心證的時候,也是有一定的規則與檢驗。

=======================

回正題,看完上述之後,
目前我國法學界的建議是不樂觀「陪審制」的推行,
第一:民眾法學素養不高,易受影響,也就是看誰戲演的好,
            打的動陪審團。

第二:經費所需過鉅,英國早期也有20幾名陪審員,目前也裁減到
            10幾位,畢竟,陪審員是可領薪的,不是義務的,
            更不是固定的 ,需要人員去管理,所以很不經濟。

第三:英美法雖然有陪審團,但司法訴訟的進行的掌控權,還是在法官,
            而且陪審團的作用在監督,
            並提供意見給法官適用法律條文而已,
            寫判決書和審判的權力還是在法官手上,
            若陪審員法學素養不高,也易容於受法官之主導。

有鑑於上述三項原因,在我國司法資源緊蹦之下,
目前我國參考的是德國的參審制,
也就是由法官及民間專家組成三人的合議庭,來進行審判。

我國目前正在試著推行專家參審,目前,
比較容易看的是在智慧財產法院和專業的訴訟案件(醫療糾紛),
才會看的到。

================================================
合以上所述,ku兄,覺得我國司法還有必要進行陪審制嗎?
你所擔心的,專家參審制一樣可以解決,
而如我前述,我們正在推行階段,
這個制度,還在試驗完善的階段。

================================================

還有觀審制度,這方面憑良心說…
實用意義不大,最多是在提升人民的法學素養,
不懂的人還是不懂…
再者,法院一向都是大門徜開,
一般民眾都不會想進去"晃晃"
只要遵守規定,想去旁聽一般訴訟案件都可以。

[ 本帖最後由 satrc1026 於 2011-8-28 15:2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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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1-8-28 19:03:30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18# satrc1026 的帖子

就如兄所提到的,專家參審制對法官生活經驗的不足,有很大的彌
補作用。那就看未來是否能夠有更完善的專家參審制度了。

至於觀審制度,我個人倒是認為意義重大,由民眾參與司法評議過
程,這對法治教育的提升別具意義。這對未來過渡為陪審制,應該
也算是先期的培訓養成吧 !!

我個人倒是認為,不論是專家參審或是觀審制,都是司法改革的先
發第一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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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28 20:02:53 | 顯示全部樓層
都不能做自己   都只會學別人   海說在改革    真是無言
每種種族都有每種文化   你要學不如給他統治好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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