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名  找回密碼
 註冊
搜索
熱搜: 活動 交友 discuz
查看: 8219|回復: 13

[台灣] 卡債問題....

[複製鏈接]
捅哥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11-5-29 16:09:4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發表於 2011-5-29 22:32:53 | 顯示全部樓層
兩條路,一是沒工作,一是降為契約工,請問這是合理的嗎?

僱傭契約本就是這樣

如果想解決銀行問題

可以試

聲請消費者清理條例的(以下簡稱消債)中的--更生.或清算程序來重整債權.
首先.95年您有無參加銀行的聯合債務協商?.有的話有無通過?有的話.有無定期繳款
沒有的話.原則上是不可以聲請消債....但有原則必有例外..
如果95年沒有參加債務協商
要看妳有沒有欠銀行錢(銀行如果已經賣掉債權就不算有)
有的話.去找最大債權銀行----去向最大債權銀行櫃台--請拿---
說清楚--是要拿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債務協商聲請...有些銀行很無良會唬弄妳
30天不理你或協商不成立請他給一個協商不成立的證明
拿那個證明到法院服務台拿狀子(各地院都有例稿)聲請消債
如果95年沒有參加債務協商.也沒欠銀行錢就直接到法院來拿狀子聲請
有兩個程序可以選
聲請更生或者清算................因細節很多.請向各地院訴訟輔導櫃台尋問
最末...............一切手續請親自辦理....................如果請律師.要花五萬以上
...........有錢請......沒錢還????對吧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捅哥 該用戶已被刪除
 樓主| 發表於 2011-5-31 14:54:37 | 顯示全部樓層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11-5-31 22:22:16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捅哥 於 2011-5-31 14:54 發表
可是更生在法院判過的比例非常低ㄟ,我有參加債務協商,沒過,是有在準備辦理更生,
但是一直沒送件,怕被法院判退,如果這樣,以後要怎麼辦?


一般更生

只要還款成數約在20%以上  都有相當比例會過

如果不成 最多轉清算不會被退件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捅哥 該用戶已被刪除
 樓主| 發表於 2011-6-1 22:20:02 | 顯示全部樓層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11-6-3 00:15:55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捅哥 於 2011-6-1 22:20 發表
不好意思,我對清算的意思不太了解,跟更生是差在哪呢?


清算是把你東西賣一賣看能清償多少債權

在判斷要不要免責

更生是你有固定收入  按條件還款 時間到了一定免責是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捅哥 該用戶已被刪除
 樓主| 發表於 2011-6-3 10:00:36 | 顯示全部樓層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11-6-5 23:15:03 | 顯示全部樓層
果不能解決,只有兩條路,一是沒工作,一是降為契約工,請問這是合理的嗎?

當然不合理 > <
明顯違反勞基法 = =
在勞基法  解僱  限定於有特定事由
(分要給資遣費  跟不用給資遣費的)

建議你  可以打電話跟  地方政府的勞工處或勞工局  詢問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11-6-19 16:53:09 | 顯示全部樓層
一次付清 可以跟銀行談成數....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葛雷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12-10-12 21:03:50 | 顯示全部樓層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12-11-9 05:49:41 | 顯示全部樓層

欠電話號碼費問題

大家應該都有看到過報紙上的什麼辦門號換現金的廣告吧..我因為急用湊錢辦太多..現今欠不少費用恐怕會吃上官司..怎麼辦???不知道可以分期付還錢嗎??拜託...請告訴我該怎麼處理比較好會不會被關坐牢..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13-4-14 12:09:02 | 顯示全部樓層
最好想辦法繳清

不繳ㄉ話 會被停話 加送法院

或者你自己打電話去該電信商談...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13-11-2 12:53:25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27093600 於 2012-11-9 05:49 發表
大家應該都有看到過報紙上的什麼辦門號換現金的廣告吧..我因為急用湊錢辦太多..現今欠不少費用恐怕會吃上官司..怎麼辦???不知道可以分期付還錢嗎??拜託...請告訴我該怎麼處理比較好會不會被關坐牢..


最多只是送執行處強制執行欠款..民事欠款不會被關..除非你的門號被拿去當詐騙門號了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13-11-2 14:32:57 | 顯示全部樓層
勞基法這樣規定喔
第11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簡單來說
雇主沒有11條的理由不可以解雇你
然後勞基法有個 解雇最後手段原則
即使雇主認為你這樣違反勞動契約(可能裡面有血不得收到扣新通知等等....)
沒有過適當安置處理就解雇
也是不可以的喔

但說實話
一般公司不太愛用被扣薪的人
因為作帳麻煩
而且會擔心員工誠信問題

以上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Archiver|手機版|小黑屋|PLUS28 論壇|討論區

GMT+8, 2025-4-28 23:20 , Processed in 0.213745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