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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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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3 11:13:3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說明,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出租,得以標租方式辦理,但和於左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逕予出租。
其中第二款為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以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
以上若於國有林地,是否符合,因國有林地好像是公有。
謝謝~
發表於 2011-1-23 20:48:50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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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若於國有林地.是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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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1-1-23 22:55:47 | 顯示全部樓層
符合放租規定ㄇ?何以見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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