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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請幫幫我..勞資糾紛...主管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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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31 10:45:1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我大前天有寄存證信函給老闆及主管(存證信函內容只是陳述事實主管的威脅要我簽勞動契約和5萬元本票若不簽公司將視為自動放棄工作職務及公司不知道會派你去那裡等等話語然後請公司資遣我),公司應該是前天下午收到,因為法務顧問昨天一早就打電話給我告訴我:你要玩的這麼硬嘛.法律不是你的專業等等..然後說:公司也寄存證信函給你,還有你威脅老闆資遣你公司會尋法律途徑來告我???我寫的存證信函只是陳述事實啊...公司可能會用那條罪告我?及告我會成立嗎??我要如何應付??[/size]
發表於 2010-12-31 22:09:08 | 顯示全部樓層
公司可能會用那條罪告我?及告我會成立嗎??我要如何應付?

他什麼都不能告你

因為啥罪都沒有構成......................

至於((主管的威脅要我簽勞動契約和5萬元本票若不簽公司將視為自動放棄工作職務及公司不知道會派你去那裡等等話語然後請公司資遣我))

可構成恐嚇罪(尤其是請公司資遣我............這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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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6 13:15:12 | 顯示全部樓層
那法務是嚇你
本票方面如果有簽,調查結果證明被逼迫。
那公司就有事。
其實存證信函作用不大,勞動契約由法院判定合不合理。
其次你可以去法院找法扶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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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8 01:58:45 | 顯示全部樓層
公司要解雇你,一定要有理由(可參考勞基法第11條),
勞工要離職只要遵守預告期間,不需要公司來同意(如果是不定期契約,請參照勞基法第16條第1項所規定之預告期間),
倘若你的契約是在脅迫下所簽訂,而你又能夠舉證,那當然是無效,
依民法第92條第1項、第93條的規定,確實因雇主脅迫而簽署,可於立約後1年內撤銷。
不過我還是建議您打給當地的勞工局詢問,會較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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