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碼
 註冊
搜索
熱搜: 活動 交友 discuz
查看: 5408|回復: 2

[台灣] 民法 759 宣示登記

[複製鏈接]
發表於 2010-11-24 11:08:3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1.宣示登記 及生效力。 (但是不能處分其物權)。
有沒有 舉例。
比如 a父 死亡  b子 繼承 表面上有效。 但是實際上 如果要對 繼承之物 做拍賣動作 還是需要登記 就對了。
<<<<這是我自己想的 不知道有無對錯。

                     民事三種判決  給付判決、確認判決、形成判決。
                     形成判決 是即刻有效。

2.給付判決   確認判決   是不登記  無效   
是這樣嗎?  可否舉個例子
發表於 2010-11-24 21:08:07 | 顯示全部樓層
759條僅針對*************不動產物權**************除此以外不適用之

因不動產物權之移轉等要求------公示原則---------登記就是公示-----

至於繼承是所謂----對被繼承人之財產為公同共有

                 被繼承人之****不動產關係******有759條規定的適用

((民事三種判決  給付判決、確認判決、形成判決。 形成判決 是即刻有效。))

要這麼理解也是可以........但實體法規實體法.訴訟法歸訴訟法.

((給付判決   確認判決   是不登記  無效  是這樣嗎? 可否舉個例子))

不是

給付判決.是ㄧ個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的一個執行名義

確認判決.是針對過去法律關係為確認.......如債務不存在之訴

         如果確認債務不存在確定.
         
                 即使債權人有該執行名義(向是本票裁定啦)亦無法以之聲請強制執行

形成判決.形成新的法律關係.如離婚判決.在勝訴確定時.即婚姻關係就消滅

簡單的說.判決的效力.有可能要透過登記才發生應有效力.這時才須拿判決去登記.

換言之判決只有在部分的情形才會與登記有關係.與判決本身效力無關

登記只是是法律要求的一種步奏

[ 本帖最後由 VISTA01 於 2010-11-24 21:17 編輯 ]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樓主| 發表於 2010-11-24 21:34:07 | 顯示全部樓層
喔喔!!懵懵懂懂。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Archiver|手機版|小黑屋|PLUS28 論壇|討論區

GMT+8, 2025-2-27 09:06 , Processed in 0.137185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