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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公然侮辱與偵查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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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智深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10-4-13 04:23:2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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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4-13 21:48:04 | 顯示全部樓層
以實務論,所謂公然:是三人以上之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謂之.
如照該檢座之引述,假如其被邀至特定之場合進行演講,然在台下突然一名聽眾對其大聲侮駡,知道其作何感想.
檢方說,公然侮辱罪是指以公然方式侮辱他人才成立,所謂公然又必須在事實上,有「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狀態,不過,若處於封閉狀態空間,人數不會隨時間增減,亦無須經過時間分辨,即可計算確認人數時,即非刑法上公然侮辱罪規範的「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
我看這是主觀的看法,甚至有濫用職權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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