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碼
 註冊
搜索
熱搜: 活動 交友 discuz
查看: 12749|回復: 36

[台灣] 交通事故相關處理

[複製鏈接]
發表於 2010-3-29 02:38:1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大家好~~~先自我介紹一下
本人是交通事故專責處理人員,雖然還很菜,從畢業至今(不到4年)處理過的交通事故案件也不下於1000件,下面就分享我本人處理交通事故的相關程序及方法。
(每個警察、個個縣市處理交通事故的方法不盡相同,但程序大多一樣,以下分享本人想法。也請各位大大不要套用至其他警察機關上,好心分享,不要害我。相關法條請自行參閱)
壹、交通事故分為:
一、A1:當場死亡或24小時以內死亡。
1、會涉及民法損害賠償及刑法過失致死罪(公訴)等
2、肇事現場決對不准移動(救護傷患除外)。
二、A2:有人員受傷或24小時死亡。
1、會涉及民法損害賠償及刑法過失傷害罪(告訴乃論、不告不理、告訴期限自知悉六個月內)等
2、肇事現場盡量不要移動(救護傷患除外)
三、A3:單純車損、財損。
1、僅有民法損害賠償等
2、移動前,請先標繪車輛位置後移動,不要用噴漆污染道路,用石頭、磚塊、粉筆等等標繪。(警察是不會用噴漆固定車輛位置,而且也有規定不能用噴漆),有些A3現場未移動會被開單,但大多不會,因為都發生交通事故,我們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但有被開紅單,請不要說警察怎樣,我們只是依法行政,法條不是我們定的。
貳、
不管分幾種,保險公司的強制險、第三人責任險,甲式、乙式、丙式險等等,則不是我專業上的問題,請詢問保險公司。
發表於 2010-3-29 09:59:26 | 顯示全部樓層
多謝分享車禍處理之相關程序,
這些對於車禍發生時及後續不知
該如何處裡問題的人,相當實用!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10-3-29 15:44:35 | 顯示全部樓層
A2:有人員受傷或24小時死亡。
24小時後死亡

道義責任(法律無道義責任),對於受傷的當事人會說另造當事人都沒關心慰問而向警察抱怨,其實我們處理車禍都會建議關心慰問,但無法強迫當事人一定要做。但很多交通事故會告到法院,大都是沒關心慰問(所謂沒誠意)、不出面、或金額談不攏才提告。
這個牽涉到刑法上面  事後的犯意

波麗士大人  辛苦您摟
看您打這麼多  應該是台北市的喔
如果是台北市的  要不要加一個息事案件  雙方自行和解  不分析研判?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10-3-29 18:12:43 | 顯示全部樓層
感謝這麼專業的分享.......
開板的大大.....你可以考慮當我們的......交通事故處裡智囊團....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10-3-29 22:55:39 | 顯示全部樓層
請問一點,我朋友去年開車與機車發生車禍,結果北平東路判我朋友應注意未注意,請問甚麼叫做(應注意未注意)我朋友直線開得好好的結果機車騎來撞,我朋友要如何去注意???謝謝大大解惑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樓主| 發表於 2010-3-29 23:04:23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5# 626244394 的帖子

交通事故都是屬於過失的,如果故意的,就不算車禍囉。
過失,依刑法第14條闡述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於駕駛車輛中,會有應注意車前狀況,你朋友這樣是未注意車前狀況。
除非你朋友可以舉證出,他有注意,但因何固而無法注意到對方車輛,證據可採信的話,或許可以認為無過失。
但這種舉證的責任,就看你朋友了,要完全無過失是很困難。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樓主| 發表於 2010-3-29 23:23:16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3# roach0505 的帖子

謝謝大大的提醒,因為最近處理都是A2以上的,所以忘了A3息事這部份~~
A3息事:單純是車損、財損。由雙方當事人私底下協調,稱息事。
警察受理這部分案件,會給雙方當事人簽息事表,並開立事故連單,有保車損險,依然可以報保險公司處理。
沒保的話,就雙方自行協調理賠囉。
肇逃案件:有一方當事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駛離現場。
至於駛離現場,將車輛移到旁邊是不算的,之前同事處理的案件,就有當事人來爭議,說對方移到旁邊停車場,就說對方肇事逃逸ˊˋ 我們解釋半天,當事人還是聽不下去~~~冏
發生交通事故後,先不要慌,除救護傷患外,要記住對方車牌號碼,要是對方真的逃逸,那我們警察也比較好追該台車輛。
事後要去調閱監視器,找出肇事逃逸的車輛是很困難的,監視器的解析度,並沒這麼好,模糊的話,我們還可以猜,一部一部查詢,要是非常模糊的話,我們也無能為力,尤其是夜間的肇事逃逸案件,更是困難查出。
至於監視器,並非每個路口都有裝設,店家裝的監視器通常都是照自己店門口,像超商的監視器,他們大多拍內部,就算外拍也只拍到騎樓地,甚少拍到車道的。因此靠自己記比較快吧。
保險這部份,是相互理賠,因此自撞是不理賠的,除非你自己保駕駛險,乙式以上的保險。
像我自己開車我一定會保車損險及駕駛險,雖然自己開車很注意,但總會遇到白目的,因此有保險就很好用囉(這樣好像替保險公司拉保險...= =)
有些人會保酒價險,其實這部分我有問過保險公司,被法院判刑就不理賠了喔(秘密)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10-3-30 02:46:54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6# cpofabr520 的帖子

感謝大大寶貴的知識,我朋友現在花3000重新鑑定,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10-4-5 23:06:45 | 顯示全部樓層
請問大大,發生交通事故警察做筆錄的時候會問雙方說是誰打110報案的呢?請問是哪方報案的有差別嗎?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10-4-6 00:40:41 | 顯示全部樓層
謝大大寶貴的知識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10-4-6 17:08:31 | 顯示全部樓層
非常受用的實務經驗
感謝開板的大大分享
我自己念法律的
可是對這些可是一竅不通呢!!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樓主| 發表於 2010-4-7 00:42:56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9# 626244394 的帖子

沒差別
因為筆錄都制式的
我也搞不懂為啥要問那一句
但也可能會牽扯到自首
車禍受傷 會有涉嫌過失傷害的刑法法條
自首對以後審判 就很重要了
但我們到現場都會問 當事人予以告知 這樣我們就算自首了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10-4-7 11:29:08 | 顯示全部樓層
感謝板大解惑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10-4-7 22:57:33 | 顯示全部樓層
如有傷害以上的情況, 報案時或請別人報案時說出自己的名字, 好像可以日後在法院上作為自己自首的要件吧,

有聽人這麼說, 不過真實為何, 請有經驗或知詳情的大大分享.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樓主| 發表於 2010-4-8 06:43:26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14# w679 的帖子

依據刑法第62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其成立要件
一、須對於未發覺的犯罪:其情形有二
1、犯罪事實尚未被發覺
2、知其犯罪事實,而不知犯罪行為人是誰
二、須向該管公務員告知自己所犯的罪
自首須告知自己所為的犯罪行為。<---自首
因訊問而告知者,稱為自白。被害人告知者稱為告訴。<---均非自首
三、須接受該管公務員的裁判<--自首後,不接受裁判就不算自首。
所犯之罪,很多人不知道車禍致人受傷,會涉嫌過失傷害。但在現場或電話告知有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但事後警察會告知涉嫌之罪名。
車禍報案後,公務員之其犯罪事實,但仍不知犯罪之人。

[ 本帖最後由 cpofabr520 於 2010-4-8 06:45 編輯 ]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豬頭王子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10-4-10 20:44:21 | 顯示全部樓層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樓主| 發表於 2010-4-10 21:11:08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16# 豬頭王子 的帖子

2台以上車輛一起競速才算飆車喔
機車行駛禁行機車道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8條1項2款<---行政違規
機車有危險駕駛之嫌則要舉證了,可以依刑法公共危險罪函送
車速過快,則要有科學儀器舉證,不然你跟警察說也沒用,何謂對方車速快?
在我們處理車禍只有"相對"的快慢,一切還是要有測速器舉證,市區道路通常限速50公里,要超過60才算超速,有另外標限除外。
你的問題,要說完整一點,我才有辦法跟你解釋,大大你這樣說會有很多可能
例如:追撞、超車未保持安全間隔、變換車道等等
每一件交通事故都是獨立的,因時、地、物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狀況
到最後還是回歸路權來看,現在車禍並不是有受傷最大,也沒有大車撞小車,大車都一定錯的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10-4-10 22:00:05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1# cpofabr520 的帖子

謝謝你無私的告知,想必有加入plus網友,都能受益無窮,但在這我做個交流,我說不一定對,懇請指教.

1、會涉及民法損害賠償及刑法過失致死罪(公訴)等===(非告訴乃論)
2、會涉及民法損害賠償及刑法過失傷害罪(告訴乃論、不告不理、告訴期限自知悉六個月內)等
  (不告不理)是: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加以審判
   告訴期間是於發生後6個月為之,致於告訴期間自知悉後6個月內為之(是獨立告訴人之期   限).
因為車禍案件,不論是A1 A2 A3,大部份都是過失犯,案件發生後大家都能心平氣和的處理,把事情做一個最圓滿的結束,不必再經冗長之訴訟程序.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樓主| 發表於 2010-4-10 22:19:31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18# a5066001 的帖子

大大請益一下下列這句話,你的觀點
告訴期間自知悉後6個月內為之
上面所述是知悉。但其知悉狀況是為何?
我有跟我同事爭議過,是知悉自己有這個權利,還是知悉對造當事人資料
我們處理車禍,只留姓名、車號、電話,除非要提起告訴,當事人申請我們才會提供住址、甚至身分證字號
我同事是說,當事人未知悉對造當事人的詳細資料,所以就算一年後知悉對造當事人資料,再到地檢提告,地檢也不得不受理,是這樣嗎?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10-4-10 22:26:33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5# 626244394 的帖子

一 按所謂信賴原則:指行為人在社會生活中,於從事某種具有危險性之特定行為時,如無特別  情事,在可信賴被害者或其他第三亦會相互配合,謹慎採取適當行動,以避免發生危險之適  當場合,倘因被害者或其他第三人之不適當行動,而發生事故造成損害之結困時,該行為人  不負過失責任.
二 依此一原則,汽車駕駛人應可信賴參與交通行為之對方,亦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相互為遵  守交通秩序之適當行為,而無考慮對方將會有違反交通規則之不當行為之義務,故汽車駕駛  人如已遵守交通規則且為必要之注意,縱有死傷轡果之發生,其行為難認有過失可言.
三 你朋友可以主張信賴原則,現今法院的判例,大都會朝此方向去判決.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Archiver|手機版|小黑屋|PLUS28 論壇|討論區

GMT+8, 2025-4-19 09:50 , Processed in 0.234948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