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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打一巴掌人卻因此氣死掉了 法院可不可以判傷害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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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智深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9-12-7 09:47:2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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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2-8 20:16:04 | 顯示全部樓層
主觀條件跟客觀條件都分不清楚..就判7年的重罪..真是夠了..
這案子最多成立過失致死罪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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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 13:54:52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1# 魯智深 的帖子

誰知道李先生的心臟不好?怎有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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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 16:22:01 | 顯示全部樓層
一點小小的意見。


傷害致死罪的構成要件行為,必然是有一個故意的傷害行為,也就是行為人對傷害有主觀上故意的存在。而同時有「死亡」的結果存在,且這結果與故意的傷害行為要有直接因果關係。說對死亡的結果並非有主觀上的故意,因為如果主觀上存在故意,那就變成271的殺人罪了。而行為人對於死亡的結果主觀上雖沒有故意,但有過失,才會成立傷害致死罪。

一個巴掌打臉,顯然的沒有殺人的故意存在,但是有無傷害的故意?並非毫無可能,需要審慎詳閱卷證才能得知。假設有傷害的故意存在,且成立傷害罪,那對於死亡的結果有無過失?依常理來看,死者已經是70幾歲高齡的人,通常不會有太過強健的身體,一般人可以預見這樣的老人家可能因為些微的傷害而導致嚴重的結果,所以主觀上的過失應已具備。而報導中亦提到醫院認為被害人死亡與外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法官採納醫院的意見而認為成立傷害致死,並非完全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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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智深 該用戶已被刪除
 樓主| 發表於 2010-1-2 07:20:13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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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 18:08:37 | 顯示全部樓層
所謂的傷害罪是出於行動前皆知到會有其結果發生.如甲拿木棍毆打乙.主觀上我們皆知到木棍會打傷人.甚至傷勢過重會變阿飄.如果變成阿飄才會成立傷害致死罪.但乙翁僅是於打1巴掌.主觀上打1巴掌我們皆知不會構成致死的罪責.最多成立傷害罪而已.但是老翁已死.因此可能成立過失致死.要構成傷害致死似乎有點怪怪的.因為沒人想到1巴掌會死..刑法構成的條件必須看事前犯罪的心態.不是以事後心態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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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3 00:56:28 | 顯示全部樓層
個人支持板大見解
問題1:如果甲有心臟病,乙主觀上基於故意辱罵甲,客觀上甲心臟病發而亡
乙雖未動手,但確是乙的因果關係,是否論已故意殺人罪

問題2:如果過失致死成立,那麼在做出基於故意傷害行為前
是否應對被害人做調查,調查被害人是否有心臟病
癲癇,氣喘等,否則極可能會送你一個過失致死


類似案例課堂中上過,國家考試應有類似考題
至於答案嗎就看老師支持那一說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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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智深 該用戶已被刪除
 樓主| 發表於 2010-1-3 06:43:39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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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3 16:19:37 | 顯示全部樓層
個人意見........
雙方都77歲與73歲.其實都很老了.彼此都該知道出手的力道.
此案排除掉雙方的病例史後.也應該先考量雙方的年紀.在做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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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3 22:36:17 | 顯示全部樓層
個人覺得法官是不是在炒作新聞
以增加個人知名度丫?/(我新聞看太多了,政治新聞都是這樣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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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6 01:22:14 | 顯示全部樓層
天阿~
實務上應該要採採客觀歸責理論了吧!
主、客觀都沒有弄好!
怎麼到了現在還活在古典學派勒?!

看看要不要乾脆判他一個故意殺人好了!

這根本沒有符合"意思支配"跟"身體動靜"嘛!

如果要因為他打了這一掌而有客觀因果關係!
那大家以後出門要小心了><
小心不要與人有任何身體上以及眼神的碰觸與交接!
否則~
又會與你有"相當因果關係"

因果只能代表一種連結!
怎麼可以如此的濫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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