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碼
 註冊
搜索
熱搜: 活動 交友 discuz
查看: 4326|回復: 17

[台灣] 這個判決..公正嗎

[複製鏈接]
發表於 2009-11-9 09:53:5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愛女大體被偷窺 老爸打人
更新日期:2009/11/04 04:09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104/78/1ua11.html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捍衛女兒最後的尊嚴!苗栗縣陳姓男子的19歲女兒意外身亡,遺體送至台中縣大甲火葬場清洗更衣時,江姓殯葬業者不聽制止,拉開塑膠簾子偷瞄陳某女兒裸露的大體,陳某氣得3度揮拳,被判處拘役50日。
3度揮拳 捍衛愛女
判決書指出,全案發生在今年5月13日,當天中午由葬儀社人員將塑膠簾子拉上,為陳某女兒遺體清洗及更換衣物,另一家葬儀社江姓負責人,要闖進簾子內,陳某及另一名女兒都出言制止,稱裡面「有人換衣服」,江某還是拉開,瞄一下又把簾子拉上。
陳某覺得江某根本是對死去的女兒不敬,追上去就出拳揮打江某,並要他向女兒道歉,江某又拉開簾子,手掌合十,口中又唸唸有詞。
江某解釋 確認遺體
女兒大體再次暴露,陳某氣憤不已,認為他道歉態度不佳,再打一次;江某解釋自己是葬儀社業者,拉開簾子是要了解是不是自己的CASE,可是陳某愈聽愈氣,第3度衝上前痛毆,造成江某腦震盪合併暫時性意識喪失、口腔開放性撕裂傷、右眼瞼、左耳下瘀傷。
陳某說,女兒自殺身亡,相驗、解剖過程都已被人「看光光」,到火化前還要受辱,他才出手捍衛女兒最後尊嚴。陳某辯稱他的行為屬於義憤傷害,希望法官從輕判刑。
法官認為義憤傷害,是指一般人均無可容忍之憤怒,江某行為雖有不當,但還不到會引起公憤地步,依普通傷害罪判處拘役50日,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

法官認為義憤傷害,是指一般人均無可容忍之憤怒,江某行為雖有不當,但還不到會引起公憤地步
或許死者不事法官親人..............他沒有感覺不妥............如果報應在他的身上..看他怎麼說
那個葬儀社負責人..也真的有夠白木....就跟他說了哪還....硬要看
發表於 2009-11-9 12:06:02 | 顯示全部樓層
又是一個活在自己世界的法官嗎
最好這種舉動不會引起一般正常家屬憤怒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09-11-9 22:13:27 | 顯示全部樓層
情理法..很多剛從學校畢業的法官都不知道是真不懂還是只會紙上談兵
覺得法官要有一定的社會經驗才可以當..因果循環.報應不爽..相信判決的人會遇到相同的問題
於情.理 業者是不該未經家屬同意就進入.但於法業者以受家屬之警告還故意做出該不當之行為.於刑法第14-1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是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加上業者第1次已經確定非自己之客戶.而一直再侵犯已屬業務故意侵犯他人權利..家屬可以以23條之正當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反駁.雖然有點防衛過當.但可以減輕或免除情形..而且竟然用布圍起來以暫時屬私人空間.業者未經同意一直窺視私人空間家屬也可以適當軀逐之....很多可以反駁法官的.全案應可以上訴..

[ 本帖最後由 桔梗控 於 2009-11-9 22:36 編輯 ]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09-11-9 23:26:30 | 顯示全部樓層
只能說....裁法的人...太冷血!!!只因為他們沒有"同理心"...這些人都是那些所謂優秀大學所教出來的....改天他的親人也遭如此對待!!!看他是否能再冷靜對待!!!
一審白目....上訴二審應該會有翻盤的機會....只是為了一個"遲來正義"...徒增社會成本的浪費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魯智深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9-11-10 06:00:34 | 顯示全部樓層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雲想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9-11-10 12:16:13 | 顯示全部樓層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魯智深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9-11-10 12:44:07 | 顯示全部樓層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雲想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9-11-10 14:01:56 | 顯示全部樓層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魯智深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9-11-11 07:05:26 | 顯示全部樓層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魯智深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9-11-11 07:14:40 | 顯示全部樓層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09-11-11 11:48:21 | 顯示全部樓層
ㄜ~~我覺得各位大大可能一竿子打翻一堆法官吧~~
這世界上本來就有很多不公平~有人大學一畢業就考上法官~~有人向我還在讀研究所都還考不到法官一樣
我認為不是所有法官都這樣的~~~只是有時候事實審的重要性~~遠遠不如他們所謂的法條
不過法條也說了~~法律有規範的就依法決斷~
所以他只是不盡人情~~但依法行政罷了
不過還盼該當事人能上訴~~畢竟高等法院的法官也許會替他平反吧~~
也許還有其他可以引用的判例可以來幫助他們吧~~
就以我問過高院的老師來說~他們應該也是會這樣的判決~~不過會給予緩刑~畢竟法治國觀念
當然該被偷窺著~~應該有權力主張他們的立場並且依據民法要求賠償才是
關於此點敝人未深入了解不便加以論述
敝人之見解如有不妥~~還請各位大大的見諒~~^^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雲想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9-11-12 10:26:38 | 顯示全部樓層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魯智深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9-11-12 15:49:58 | 顯示全部樓層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09-11-13 00:52:50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1# 冷光 的帖子



法官認為義憤傷害,是指一般人均無可容忍之憤怒,
江某行為雖有不當,但還不到會引起公憤地步,
依普通傷害罪判處拘役 50 日,易科罰金以 1000 元折算一日。


=================

這位法官周遭親屬最好不要有需相驗的亡者
大家都可以藉由葬儀社名義大剌剌未經家屬同意窺視亡者大體?


看來納稅人又要浪費摳摳買送行者DVD 
給司法院當法官的在職進修工具?


這種沒有生活經驗的為往生者及家屬設身處地著想的法官
對大體不需尊重。應該就是法官的思想中心
葬儀社可以猶如相驗屍體般的自由窺視?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魯智深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9-11-13 06:19:19 | 顯示全部樓層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雲想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9-11-14 09:13:14 | 顯示全部樓層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雲想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9-11-14 13:55:59 | 顯示全部樓層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魯智深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9-11-15 06:27:33 | 顯示全部樓層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Archiver|手機版|小黑屋|PLUS28 論壇|討論區

GMT+8, 2025-2-27 16:17 , Processed in 0.125663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