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過程拖的蠻久的..且
實際於監理所申述是無效的...
故申述是無效後要向監理所..做*刑事聲明異議狀*
請大家要有耐心.且要做到勿忘勿縱.目前等待法院裁判中.
下為個人實例:
1.申述表單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
交通違規案件陳述單
逕行舉發
車主姓名
| MMC | 郵遞區號聯絡地址
| 33***XXXXX鄉XXX路XX號
| 車牌號碼
| XXX-XXX | 違規單號
| 北縣警交大字第C0941638X號
| 駛人
當場舉發駕
| 姓名
| MMC | 郵遞區號聯絡地址
| 33***XXXXX鄉XXX路XX號
| 駕照或
(身分證
)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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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絡電話
行動電話
| *********** | 陳述日期
| 98年4月17日
| 違規日期
| 98年4月12日
| 違規地點
| 台北縣三芝鄉淡金路與育英路口
| 一、陳述理由:(請於£內打√ ¢)
£車號不符
£車型、車色不符(請另提供車輛實際照片)
£停車費已繳仍遭舉發
£停車未收補繳單
£未收受紅單、照片
£車輛報廢後違規 (報廢日期
年
月
日)
£違規事實舉發有誤
£前(後)車主違規 (過戶日期
年
月
日)
£已繳違規罰鍰未予銷案
£車輛失竊期間違規 (報案日期
年
月
日)
£違規屬實,另有特殊原因此(請簡述理由)
£其他:
二、申訴內容補充摘要:
(一)98/04/12日15時,從台北縣三芝鄉貝殼廟下山,由中正路1段左轉淡金公路2段往淡水方向,一左轉約20公尺即是育英路口(行經路線如附件圖1),當時騎乘機車以10~20公里速度
閒逛以便了解道路,過育英路口停止線時還是綠燈,但還未過路口中心時(該路口約有20公尺如附件圖2),該燈號約3秒即由黃燈即刻變換成紅燈(號誌變換如附件光碟),當然我還是繼續直行,此時我還看到員警於育英路口等綠燈後,即刻左轉淡金公路1段,追到我前方攔查,原以為員警只是一般盤查,誰知,硬是說我闖紅燈.當下我也告知該號誌跳轉太快等,但員警不予理會執意開單告發.
(二)該路口未設立倒數讀秒器,且號誌變換時間過短,員警辨識太苛刻(此3項以有多次人申訴成功案例),而此聲明異議事件卻造成個人心理上的認為執法人員的不公,盼請庭上能給予公平的裁決.謝謝
三、附件:
違規裁決書(£正本
£影本)
£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影本
違規通知單(£正本
£影本)
£採證照片(£正本
£影本)
張
繳費收據
(£正本
£影本)
£其他:
光碟1片
申訴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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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違規通知單所載應到案處所非本所者,請勿填寫。
下為監理所及警局逐一的回函...當然大家一看就知道監理所申述只是做樣子. 事實還是需由法院做出公正的裁判.才算完成過程.
所以要要求監理所開出裁決書.再向監理所提出*刑事聲明異議狀*
刑事聲明異議狀
| 案號
| 年度 字第 號
| 承辦股別
|
| 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
金額或價額
| 新台幣 元
| 稱謂
| 姓名或名稱
| 依序填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就業處所、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郵遞區號、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位址、指定送達代收人及其送達處所。
| 聲明人
| XXXX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
性別:男 生日:**年*月**日 職業:自由業
住:**縣**鄉******路****號
郵遞區號: 337*** 電話:03-******
傳真:
電子郵件位址:MMC@
送達代收人:XXX
送達處所:同上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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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不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一案,提出聲明異議事:
| 請求之事項
| 警察局交通事件裁決所98年5月21日桃監裁罰字第裁52-C0941638X號
| 裁決書所為之處分,應予撤銷。
| 事實及理由
| 一、受處分人於民國98年4月12日15時20分
| 駕駛車號XXXXXXX之光陽廠牌普通重型機車,
| 行駛於台北縣三芝鄉淡金公路2段及育英路口時因闖紅燈被警
| 查獲,致遭裁決應處新台幣1800元之罰鍰。
| 二、查異議人因行經該路口被員警目視查攔,疑員警當時為追攔我左
| 側超越我車之汽車,而作一併處罰,從舉發地點目視判斷極易誤
| 判,且該路口未設立倒數讀秒器,異議人無從拿捏是否有足夠
| 時間通過該路段,而該路口異議人所見之停止線到完全通過路
| 口約有15~20公尺,異議人通過該號誌極可能為最後一秒,此
| 時由綠燈變換黃燈到紅燈約三~四秒,由於當時車速約10~20
| 公里,行經略慢,無法於四秒內通過,員警堅持認定闖紅燈但仍
| 有誤判之可能性,且員警無積極性證據佐證。
|
|
| 為此台北縣警察局交通事件裁決所所為之處分顯有錯誤,
| 為此狀請 鈞院撤銷原處分,以免冤仰,實感德便。
| 謹 狀
| 桃園縣法院 公鑒
| 證物名稱
及件數
| 附件1份
|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具狀人 XXX 簽名蓋章
撰狀人 簽名蓋章
|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聲明異議狀附件
事發詳細經過及異議內容說明
|
一. 事發詳細經過:
家住於桃園縣大園鄉,於98/04/12日騎乘機車至台北縣淡水沿路遊玩,到三芝鄉貝殼廟參觀完約下午15時,從台北縣三芝鄉貝殼廟下山返家,由中正路1段左轉淡金公路2段往淡水方向,一左轉約20公尺即是育英路口,當時以10~20公里速度閒逛以便認知道路,過育英路口停止線時還是綠燈,但還未過路口中心時,該燈號約3秒即由黃燈即刻變換成紅燈,當然我還是繼續直行,此時我還看到員警於育英路口看著他左側號誌,等待綠燈中,而員警左側號誌一紅燈也就是員警綠燈時,即刻左轉淡金公路1段,追到我前方攔查追攔左側超越我之汽車及我2輛車(該車被開罰之通知單為我前一張通知單),原以為員警只是一般盤查,誰知,硬是說我闖紅燈.當下我也告知員警我是綠燈通過是該號誌跳轉太快等,但員警不予理會執意開單告發,當時員警所開之告發單均照抄於前1張,故時間上他發現錯誤便馬上塗改,
此時個人也不知可以拒簽通知單,當下只知因尊重公權力,因此而簽了通知單,但這僅為認同當時所代表事件之時間,回家後也詢問過大園鄉交通隊員警[號誌變換讀秒過快等問題],大園鄉交通隊員警也告知此等本來就有爭議問題等,並鼓勵我到監理站作申訴之動作,況且現今錢也難賺,能不花冤望錢最好,所以我便於申訴前回原發生地拍照及錄下該路口號誌變換讀秒過快之紀錄,發現可能是以下原因,造成我與該員警判斷之差別。
二. 異議內容(及員警與我之判斷差異原因) 如下:
(一) 當時個人神智清醒,無疲憊等問題,我可以確認行經中正路1段是為下坡,故行車速度決不可能過快,且馬上在路口要左轉淡金公路2段往淡水方向,一下坡左轉淡金公路約20公尺緊接著即是育英路口,也不可能「沒看到該號誌」,另於跨越停止線後,此時我還看到員警於育英路口等綠燈(行經路線如附件一圖1),左側汽車緊接著超越我先行,該路口未設置讀秒號誌,通行時也無從得知剩餘秒數。
(二) 員警追攔停止處為該路口約30公尺處(如附件一圖2),員警追攔左側超越我車之汽車時,當時員警超越我時也未先警示我,而是追到左側超越我車之汽車攔下後,再將我一併攔檢,可能誤判我比左側超越我車之汽車慢通過該路口,故而認定我一定是隨該車之後闖紅燈,疏不知我比該車早通過路口停止線,再則員警所開之告發單均照抄於前1張,故時間上他發現錯誤便馬上塗改(如附件二違規通知單影本圖1),員警於育英路口等待綠燈時,他是看著左側號誌,非看我通過停止線之上方號誌,而員警左側號誌紅燈不足代表我是紅燈才超越停止線。
(三)經實地測量該號誌的結果,該燈號從綠燈由黃燈即刻變換成紅燈約3~4秒(號誌變換讀秒如附件光碟) ,通過該號誌極可能為綠燈最後一秒,由於我車速略慢,時速約10~20公里速度,秒速約0.27777~0.55555公尺,如要通過該路口15公尺長則需30~15秒,如用快步通行也需8~10秒,所以我於路口中間時已變換為紅燈,根本無法於黃燈內完全通過路口。
且當下我也告知員警我是綠燈通過停止線,是該號誌跳轉太快等原因,該員警也說我看到你紅燈都3秒了才通過的,當然我從路口中心點以我的車速當然無法完全通過該路口。此源由才造成今日之情形,仍乃路口號誌設計有瑕癖。
聲明異議只想還原事實真相,我想懇請釐清的是
(一) 該路口未設立倒數讀秒器,且號誌變換時間過短,極易造成員警辨識誤判。
(二)
員警是否真的看見我車是由停止線之上方號誌紅燈闖越的,而非憑號誌作出推測。
(三) 由於目視判斷,並無拍照取證,還望調閱當時該路口監視錄影畫面,有科學證據以茲佐證,使我信服,謝謝。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聲明異議狀附件一
員警攔查處所在道路示意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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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聲明異議狀附件二
違規通知單影本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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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執照、駕駛執照、保險證影本...及法院傳票不在此呈表
目前將於98年7月6日1420時上桃園法院11庭調查中. 如有遺漏或不足之處.
歡迎告知.謝謝
[ 本帖最後由 mmc58 於 2009-7-4 22:54 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