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自行車騎士協會
2009全國俱樂部聯賽 賽制辦法 修改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總則
一、 「2009年度全國俱樂部聯賽賽制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適用於中華民國自行車騎士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於2009年所主辦或承辦之自行車競賽活動,作為各場次賽事執行及年度積分計算的基礎標準。
二、 本辦法制定的目的,在於推廣自行車競賽活動及提升實力水準,鼓勵菁英選手、市民各年齡層人士與女性車友投入,為個人及俱樂部設立目標,並作為年度排名獎勵的依據。
三、 車隊註冊可使臺灣越來越蓬勃的自行車競賽活動,能兼具專業化與全民化之推廣重點,擬以本辦法鼓勵全國俱樂部、車隊辦理車隊註冊,協助團隊健全穩固發展與管理,亦期許透過「車隊註冊」健全國內俱樂部、車隊生態,使臺灣自行車運動能朝向新里程、新秩序邁進,達到永續經營的願景。
四、 透過車隊註冊的制度,穩定車隊與選手之間的關係。選手流動率降低之後,各俱樂部車隊可以更安心的為隊員安排賽務、訓練等服務工作。讓每一個車隊都能夠兼顧向上提升的〈菁英〉面向與推廣運動的〈市民〉面向。
第二章 車隊註冊
五、 註冊對象:凡對自行車運動有興趣之團體。
六、 註冊時間:2/1至2/25日止提出申請註冊為車隊。
(2008年已註冊之車隊,2009年需重新申請註冊)
七、 註冊費用:免費。
八、 註冊方式:
(一) 線上註冊:www.cyclist.org.tw 新網站登入註冊個人會員資料及車隊俱樂部。
(二) 通訊註冊:先填妥車隊註冊申請書、隊服圖樣註冊、隊員基本資料表(附件一)並附上車隊組織表或組織章程。寄至中華民國自行車騎士協會/台北縣新店市安康路三段710號1樓,或e-mail:service@cyclist.org.tw傳真:02-22141811。
九、 註冊規定:
(一) 車隊註冊至少需有五位(含)以上之選手登記,同場賽事需有四位(含)以上隊員出賽。
(二) 車隊註冊後,可以隨時向本協會通報增加新的隊員。未通報之新進選手,其個人積分不計入團隊積分。
(三) 車隊註冊後,若所屬選手有轉隊需求時,需經雙方領隊同意並由雙方車隊同時提出申請始為有效。(若有其他因素,選手得以個人方式報名,唯個人積分不計入團隊積分計算)
(四) 未依前述規定辦理之俱樂部、車隊,不列入各單站賽事團隊成績排序與年度團隊積分計算、獎勵對象。
十、 車隊禮遇:
(一) 享有各單站賽事團隊成績排序與年度團隊積分累計、年度團隊冠軍獎盃之獎勵。
(二) 車隊所屬選手基本資料建入本協會競賽資訊管理系統中,俾便縮短各車隊團體報名與現場檢錄手續。
(三) 本協會網站將建置車隊介紹與基本資料專欄,提供註冊車隊介紹俱樂部車隊的組織及活動賽事紀錄等,供民眾上網查詢所在地之車隊資訊。
(四) 為提高賽事水準與安全,將不定期以車隊為對象,辦理車隊座談、安全教育、車隊成長營、運動保養、裁判教練講習、補給車技巧…等課程活動。
(五) 提供相關課程之開課資訊,提升車隊整體對賽事規則與注意事項之瞭解。
(六) 加強對車隊團體之的服務,如協辦團體優惠保險、法律服務及協助開辦各類講座、教育訓練等。
第三章 賽事項目、分級與分組
十一、 賽事項目
(一) 公路賽:分為公路車組與登山車組
(二) 越野賽:分為登山車組與下坡車組
十二、 賽事分級
(一) 各項競賽活動依路線里程及難度劃分為:
A級-競賽路線總里程80公里以上或爬升1000公尺以上。
B級-競賽路線總里程50-80公里間或爬升500公尺以上。
C級-競賽路線總里程50公里以內或爬升500公尺以下。
A、B、C各級積分方式如後。
(二) 如遇特殊賽事時,大會將另斟酌路線距離、坡度、難度等客觀因素調整賦予等級,請詳各賽事簡章公告。
十三、 選手分組
(一) 公路車組:
限使用彎把手公路車,嚴禁使用計時賽車或加裝計時賽把手及全封閉式碟輪。
1. 菁英E20組/菁英組20-29歲,民國69-78年(含)出生者(1980-1989)
2. 菁英E30組/菁英組30-39歲,民國59-68年(含)出生者(1970-1979)
3. 菁英E40組/菁英組40歲以上,民國58年(含)以前出生者(1969以前)
4. RM15組/15-19歲,民國79-83年(含)出生者(1990-1994)
5. RM20組/20-24歲,民國74-78年(含)出生者(1985-1989)
6. RM25組/25-29歲,民國69-73年(含)出生者(1980-1984)
7. RM30組/30-34歲,民國64-68年(含)出生者(1975-1979)
8. RM35組/35-39歲,民國59-63年(含)出生者(1970-1974)
9. RM40組/40-44歲,民國54-58年(含)出生者(1965-1969)
10. RM45組/45-49歲,民國49-53年(含)出生者(1960-1964)
11. RM50組/50-54歲,民國44-48年(含)出生者(1955-1959)
12. RM55組/55歲以上,民國43年(含)以前出生者(1954以前)
13. 13. RW20組/女子組29歲以下,民國69年(1980)以後出生者
14. 14. RW30組/女子組30歲以上,民國68年(1979)以前出生者
(二) 登山車組:
限使用平車把手、26*1.5以上之外胎(含1.5外胎)。
1. MM15組/15-19歲,民國79-83年(含)出生者(1990-1994)
2. MM20組/20-24歲,民國74-78年(含)出生者(1985-1989)
3. MM25組/25-29歲,民國69-73年(含)出生者(1980-1984)
4. MM30組/30-34歲,民國64-68年(含)出生者(1975-1979)
5. MM35組/35-39歲,民國59-63年(含)出生者(1970-1974)
6. MM40組/40-44歲,民國54-58年(含)出生者(1965-1969)
7. MM45組/45-49歲,民國49-53年(含)出生者(1960-1964)
8. MM50組/50-54歲,民國44-48年(含)出生者(1955-1959)
9. MM55組/55歲以上,民國43年(含)以前出生者(1954以前)
10. 10. MW20組/女子組29歲以下,民國69年(1980)以後出生者
11. 11. MW30組/女子組30歲以上,民國68年(1979)以前出生者
(三) 以上各組得獎選手若使用非大會規範之車種,大會有權要求驗車並取消其得獎資格,該獎項由其他同組選手遞補。
(四) 分組說明:
1. 市民組(男子15-55歲,每五歲一組、女子組W20、30歲組),菁英組(菁英E20組男子20-29歲、菁英E30組男子30-39歲、菁英E40組男子40歲以上)。
2. 菁英組選手資格限定,2008年度全國俱樂部聯賽成績優異之市民組選手,於2009年晉升為菁英組以及2008菁英組選手(附件二)。為菁英組選手。另凡具有UCI認定三級以上職業選手資格,以及2007-2009曾參加亞運、世青、亞奧運、世界盃、亞洲錦標賽之選手等,於2009年度出賽時,皆需報名菁英組參賽。
第四章 賽事積分及運用
(一) 各分組報名人數未滿十人者,該組積分減半,未滿三人者,該組積分取消。(但有在時間內完賽者,給予菁英或市民組之完賽積分)
(二) 完賽積分:參加者於規定的時限內完成比賽且未得積分者,給予完賽積分。
(三) 公路繞圈賽,將給予前六名或前十名之分組積分,無完賽積分。
十五、 積分的運用方式
(一) 車隊積分:限定有申請車隊註冊之團體
1 .單場車隊排名
菁英組車隊:以註冊車隊及其所屬選手,於單場次賽事中所獲得的總排名積分、分組積分、完賽積分加總後,依高低順序排名。
市民組車隊:以註冊車隊及其所屬選手,於單場次賽事中所獲得的分組積分、完賽積分加總後,依高低順序排名。
2 .年度車隊排名
菁英組車隊:以註冊車隊及其所屬選手,於年度內參加的所有賽事中,所獲得的總排名積分、分組積分、完賽積分加總後,依高低順序排名。
市民組車隊:以註冊車隊及其所屬選手,於年度內參加的所有賽事中,所獲得的分組積分、完賽積分加總後,依高低順序排名。
3. 參賽選手未達三人之車隊,不列入單場及年度團隊積分排名。
4. 未申請車隊註冊之團體,不列入單場及年度團隊積分與獎勵範圍。
(二) 個人積分
1. 年度個人排名
個人於年度內參加的所有賽事中,所獲得的總排名積分、分組積分、完賽積分加總後,依高低順序排名。個人積分之累計不受車隊影響,公佈排名表上之隸屬車隊為該選手該年度參賽所註冊之車隊。
2. 年度分組排名
個人於年度內參加的所有賽事中,所獲得的總排名積分、分組積分、完賽積分加總後,依高低順序,分組加以排名。
3. 公路或越野繞圈賽,將給予前六名或前十名之分組積分,無完賽積分。
第五章 競賽規定與獎懲
十六、 競賽規定
(一) 採用國際自由車總會之正式競賽規定(UCI Cycling Regulations,version on 01.01.08),除此之外依據主辦單位安全考量之需求本協會得增列其他條款。
(二) 選手規定佩帶自行車安全帽,穿著標準自行車服裝有袖車衣、車褲。
(三) 賽事將嚴格執行沒有賽事選手標示者不得混雜於競賽車隊中以維安全。
(四) 公路賽參賽選手車輛限用彎把公路車;禁止裝設休息把、計時車牛角把、立車支架、火箭筒,全封閉式之碟輪、刀輪亦不可使用。
(五) 公路賽沿線隨主集團實施單向動態交通管制,嚴禁參賽者跨越雙黃線騎乘,如發生意外由選手自行負責。
(六) 於A級公路賽中,各隊補給車如需超越競賽集團時,應遵循裁判長之指揮,補給車超越後不得刻意減速慢行指導選手或於集團前方進行補給。
(七) 公路賽裡的登山車組限使用平車把手、26*1.5(含)以上之外胎。
(八) 下坡賽競賽必須穿著全罩式安全帽、護胸、護膝、護肘及長指手套等下坡賽裝備,賽前1小時進行檢錄(驗車、裝備)才可下場參賽。
(九) 單場賽事中如有不符上述規定者,個人部份除不得繼續參加比賽並取消選手個人積分外,團隊部分得同時扣車隊積分2分。
十七、 獎勵方式
(一) 年度獎勵
1. 年度菁英組車隊團隊總排名前十名,頒發團體榮譽獎盃。
2. 年度市民組車隊團隊總排名前十名,頒發團體榮譽獎盃。
3. 年度公路車菁英組總排名前十名,頒發個人榮譽獎盃。
4. 年度公路車市民組總排名前十名,頒發個人榮譽獎盃。
5. 年度公路車各分組總排名前十名,頒發個人榮譽獎狀。
6. 年度登山車總排名前六名,頒發個人榮譽獎盃。
7. 年度登山車各分組總排名前三名,頒發個人榮譽獎狀。
(二) 特殊獎勵
1. 單站登山王:單站設立登山王搶分點,前三名,不列入個人積分及車隊團體積分。
2. 單站衝刺王:單站設立衝刺王搶分點,前三名,不列入個人積分及車隊團體積分。
3. 年度登山王:個人於年度內參加所有賽事中,搶分點有獲得的積分加總後,依高低順序排名,即為年度登山王頭銜。
4. 年度衝刺王:個人於年度內參加所有賽事中,搶分點有獲得的積分加總後,依高低順序排名,即為年度衝刺王頭銜。
5. 年度新人王:最具潛力與優秀表現之選手。
第六章 附則
十八、 身體狀況如高血壓、心血管疾病、心臟病、糖尿病、癲癇症、氣喘等,有上列疾病者不適合參加本活動賽事,賽事過程中如有,身體不適、請馬上到路邊休息,切勿超出個人身體負荷來競賽。
十九、 全國俱樂部聯賽各場賽事均為參加者投保最高額200萬之公共意外險,保額不足者請自行投保。
二十、 本協會有權視執行成效與活動性質適時修正本辦法使其更臻完備,正式辦法公布於本協會網站及各場次競賽活動簡章中。
二十一、 本協會有權決定所舉辦之賽事活動是否列入年度積分之中,請留意本協會所發佈的賽事活動公告及各活動簡章。
二十二、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自行車騎士協會 / 台北縣新店市安康路三段710號1樓
網址: www.cyclist.org.tw E-MAIL:service@cyclist.org.tw
電話:( 02 ) 2215 2585 傳真:( 02 ) 2214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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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後由 purism 於 2009-4-27 17:47 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