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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在自家前大排水溝自行加蓋當做停車場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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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2-2 23:16:3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26: 我家門前橫著一條2m大排水溝,因門前道路不寬停車不易,想在排水溝上自行加蓋成為停車場,不知有沒有法律上的問題?
發表於 2009-2-3 00:05:46 | 顯示全部樓層
基本上,若無妨礙排水溝之功能,或致生公共危險,是不構成罪的。

不過在加蓋前還是需事先通知鄉鎮市公所,讓他們知情會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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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2-3 00:39:40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1 zoehe1966 的帖子

還是先詢問相關權責機關

否則.哪停車位是變成私人專屬呢
還是大家均可以停放?
是否有無侵占國土問題?

擅於利用空間未必是壞事.只是所有權問題先釐清.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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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智深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9-2-3 06:50:09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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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2-3 17:07:14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zoehe1966 於 2009-2-2 23:16 發表
::26: 我家門前橫著一條2m大排水溝,因門前道路不寬停車不易,想在排水溝上自行加蓋成為停車場,不知有沒有法律上的問題?


當然有法律問題!排水溝是屬於"水利設施",依"水利法"規定:

"未經申請許可擅自施設、修復建造物,因違反水利法第78條之1第1款規定,依同法第92條之3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之罰鍰。"

http://www.heo.taipei.gov.tw/cgi ... 379110700G/heo-msg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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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2-3 19:01:57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5 tsaichan 的帖子

樓主.可以提出申請去爭取.未必不可行.

台北市新生南北路.就是當年的 瑠公圳 填起來的道路.
注意看.還是可以看到大水排..上面還架起高架橋.
http://www.liugong.org.tw/?cat=7


大工程.可能直接詢問經濟部水利署.評估.
真正的目前內需工程.


::37:

第   78 - 1 條
河川區域內之下列行為經許可:
一、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
二、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水。
三、採取或堆置土石。
四、種植植物。
五、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
六、圍築魚塭、插、吊蚵或飼養牲畜。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與河川管理有關之使用行為。


第   78 - 3 條
排水設施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填塞排水路。
二、毀損或變更排水設施。
三、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四、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五、飼養牲畜或其他養殖行為。
六、其他妨礙排水之行為。
排水設施範圍內之下列行為,非經許可不得為之:
一、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
二、排注廢污水。
三、採取或堆置土石。
四、種植植物。
五、挖掘、埋填或變更排水設施範圍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




名  稱: 水利法
修正時間: 民國 97 年 05 月 07 日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J01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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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2-3 23:54:12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4 魯智深 的帖子

呵呵,魯大,我也是,我行政法也上的不是很好- -"
原因是…老師教課很認真,但跟我磁場不合,
至於排水溝的問題,
a大真有心把相關法條抓出來。
不過應該只有第   78 - 3 條 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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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智深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9-2-4 07:03:16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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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想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9-2-5 11:39:58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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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了聲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9-2-7 23:27:00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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