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法」通過 嚴打人蛇集團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09.01.13 02:30 am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4684624.shtml 立法院三讀通過人口販運法,不但對協助走私來台賣春等犯罪者予以重罰, 更首創檢方查扣的不法犯罪所得,在判決定讞後將發送給被害人,創下立法首例。 我國過去幾年,從大陸或東南亞地區引進許多外籍勞工及配偶, 除合法管道外,還有不法人蛇集團非法偷渡或販運,從中牟利, 嚴重傷害人權、影響治安、損害我國國際形象, 尤其美國的人權報告中,連續多年要求我國必須改善人口販運問題。 內政部催生的「人口販運法」,除規定美方及婦團都要求的應重懲人蛇集團, 並對被人蛇集團販售來台的被害人予以一定的保護及免除其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 被害人還有權申請在台長期居留、設籍等。 更特別的是,人口販運法明定執法查扣到人口販運者的不法犯罪所得, 將來沒收後不是解繳國庫、而是要發送給被害人。 這樣的立法體例一開,未來可能會有其他法案要求比照,將查扣的不法所得發給被害人。 【記者李光儀�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人口販運防制法」, 將販賣人口的罪刑從刑法裡獨立出來,成為特別法。 對於官員包庇犯罪行為者,法條明訂將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違法的罰金上限,也從刑法的五十萬元大幅提高到五百萬至七百萬元不等。 此次通過的「人口販運防制法」共四十五條, 內容包括人口販運定義、各主管機關分工權責、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措施、 專案許可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申請永久居留、 提供被害人工作許可和沒收加害人財產補償被害人等。 在加害人「從重求刑之刑事處罰規定」方面, 如果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等不法手段,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 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 將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如非法摘除他人器官意圖營利, 將可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假如被害者未成年,刑期增加至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併科罰金上限也增加至七百萬元。同法也規定,?。 提案人國民黨立委吳育昇表示,此案通過後, 有助於向全世界揭示台灣是個高度民主、法治的國家, 讓台灣保護人權的工作可以和其他先進國家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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