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碼
 註冊
搜索
熱搜: 活動 交友 discuz
查看: 4610|回復: 7

[台灣] 賣場保全搜身查竊 涉及妨害自由罪嫌送辦

[複製鏈接]
發表於 2008-12-16 20:47:3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屏東市何姓家長不滿子女到賣場消費被誤認為小偷,疑遭保全人員搜身,氣得一狀告到警局,陳姓保全人員被警方依妨害自由罪嫌送辦;何姓家長心有不甘,還跑到賣場抗議,驚動警方到場維持秩序。

2名就讀國小的何姓姊弟日前到屏東市一家大賣場購物,陳姓保全人員發現該姊弟疑似有將小物件放進口袋的舉動,結帳時卻未出具,姊弟倆走出賣場後被陳姓保全人員攔下檢查,但並未發現何任東西。姊弟倆回到家將此事告訴家長,家長不滿子女受到污辱,氣得跑到賣場理論。

警方表示,陳姓保全人員否認對小孩作出搜身的舉動,而是要求小孩子自行掏出口袋及包包接受檢查;但何姓家長認為保全人員攔阻小孩強行檢查不僅傷人自尊,也是侵權行為,堅決提告,經傳訊陳姓保全人員後以妨害自由罪嫌送辦。

業者表示,該公司曾派員到小朋友家中表達歉意,何姓家長無法接受。屏東地檢署通知雙方到場說明後,該公司認為陳姓保全人員並未對小朋友作出搜身舉動,也就沒有懲處的必要,但何姓男子卻跑到賣場抗議,造成該公司困擾。

警方私下了解,景氣欠佳,大賣場的商品常被偷,店內死角多,監視器不一定能拍到民眾行竊畫面,巡場的保全人員責任加重,很多都有業績壓力,抓扒手的績效不好,很容易被解聘。

不過,也有不肖的商家,故意將小飾品、文具擺在角落或門口,守株待兔,一旦逮到順手牽羊的民眾,便狠狠敲詐一番,否則就要通知警察到場,讓當事人心生畏懼,花錢消災。

縣府消保官程俊表示,消費者可拒絕賣場無理的檢查行為,強行檢查包包甚至搜身都是違法的侵權行為;有些商家為嚇阻偷竊,張貼偷竊被抓將加倍賠償的告示,這在法律上也是站不住腳的,偷竊固然違法,但店家若趁機敲詐,一樣會吃上官司。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第 302 條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參照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719號刑事判例意旨,凡將被害人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其行動自由者,
即應成立刑法第302條之妨害自由罪。

縱被害人觸犯法令,仍不能以此為行為人免責之根據;而妨害自由罪,原包括私禁及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
自由而言,所謂非法方法,當包括強暴脅迫等情事在內。
魯智深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8-12-16 20:58:57 | 顯示全部樓層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樓主| 發表於 2008-12-16 21:07:57 | 顯示全部樓層
真的很想知道判決的結果

希望大家密切注意後續發展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08-12-17 17:33:47 | 顯示全部樓層
在此補充一下:

         執法人員執行搜索一定要有搜票(單純搜索而言),不然千萬不要貿然搜索下去,我們一般民眾
   更是需要注意。

        還有就是說,若我們是商店(大賣場...等等),看到民眾可疑的(例如口袋或包包股股的),然後你
    懷疑人家偷東西,這樣也不要貿然搜下去,可以看監視器是不是有拍攝到,你可以報警,然後報案
    並提供您所拍到的畫面,警方會做雙方的筆錄,將這個案子函送上去。個人認為這樣比較OK啦,
    監視器可當作是一個可以保護自己的工具。

        另外就是說,假如您發現可疑之處(如口袋或包包股股的),你可以請求"看一下"(監視器有拍
    到),"看一下"是OK的,但是如果您看一下,又伸手去"摸看看",這"摸看看"的動作就是搜索的動
    作了喔,因為你一摸就可以猜大約是摸到什麼東西,比看"光是看"更能猜測,所以這一點大家可以
    參考一下,就是說什麼樣的動作是達到搜索的程度了。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08-12-17 19:26:01 | 顯示全部樓層
補充一下

保全可能會觸犯刑法第307條之違法搜索罪

307: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 住宅 建築物 舟 車或航空機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稱搜索者乃指對他人之身體(不管是和衣或脫衣) 住宅 建築物 舟 車或航空機者的搜查行為

藉以尋找或探知特定之人或物  不以刑訴所規定的搜索為限

凡足以造成侵犯私人隱私或破壞他人居家安寧的行為皆屬之

所以保全若有搜身的行為的話有可能成立本罪喔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雲想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8-12-17 19:29:56 | 顯示全部樓層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帥亮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8-12-18 21:10:17 | 顯示全部樓層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08-12-21 08:39:09 | 顯示全部樓層
真的是很棒的資料唷!!::7: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Archiver|手機版|小黑屋|PLUS28 論壇|討論區

GMT+8, 2025-2-27 10:08 , Processed in 0.111227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