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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這樣犯什麼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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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2-6 21:06:3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如果有一戶在圍牆上鐵絲網上通高壓電,造成小偷電死,這樣有罪嗎?有的話算什麼罪?那如果沒通電,鐵絲網造小偷受傷或死亡,又如何議處呢?請懂法律的人教一下好嗎?
魯智深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8-12-7 06:02:02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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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2-7 12:42:30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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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2-16 09:11:06 | 顯示全部樓層
有一戶在鐵絲網上通高壓電      應附有注意之義務       對可能造成別人誤觸高壓對而生死亡之結果應可以預見

如出於防衛小偷之意而設置   則亦有防衛過當之問題    (因為生命法益高於財產法益)

亦要考慮有無殺人故意   而成立殺人的不純正不作為犯  或過失殺人的不純正不作為犯

就算鐵絲網沒通電者亦同

以上是小弟淺見= =       可參考25上123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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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2-18 13:01:11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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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2-18 15:04:11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1 shengi62 的帖子

所有權範圍內.保護自有安全.防範未然.

私人財產範圍內.應該沒犯法.

高壓電.須明白清楚告示.否則.危險的不只有小偷.

沒明白告示.才有導致發生無法防範預知的危險.

又鐵絲網.應該都是置於不容易發生危險的地方為優先.

高牆.攀爬.小偷行徑.自己受傷.死亡.

只能說是小偷自己行徑造成.

除非鐵絲網.無法明白清楚眼睛辨識.


.事先明白告知.很重要.小偷.除非不識字.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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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2-18 16:34:53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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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2-18 19:58:29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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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智深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8-12-19 05:13:23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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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2-20 18:09:57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9 魯智深 的帖子

不一定免責.起碼沒故意之嫌.


內有惡犬.防範範圍僅須所有權範圍內.應該是足夠.
故意侵犯範圍內.當然沒義務之責.



明知內有惡犬.仍要硬闖.仍自己不注意.
如同風景區.政府公告.禁止釣魚等等.颱風天禁止....等等
明白清楚告示.民眾仍是我行我素.除了立法罰款.還能如何?

還不是須勞師動眾的出動海巡署等救援.
罰款是1回事.被救援又是另1回事.2碼事.


另外.誰看過台電路邊的變電箱裝置.

除了標示高壓電.危險勿近.以外
還有啥隔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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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2-21 05:35:36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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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2-21 14:26:45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11 魯智深 的帖子

不是免責.

能注意.盡量注意.

如同舉例說都須判賠.是民事責任.
並非負擔刑事責任.
樓主詢問的責任.應該是較屬這方面.


如同政府行政罰援的同時.如果救援不力.
還不是先遭批.

政府仍是無法免責.不是嗎.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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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智深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8-12-22 06:44:42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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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2-22 20:08:32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13 魯智深 的帖子

魯版....水果那各.似乎與內有惡犬.不大相同

他是騎腳踏車被狗狗追逐咬傷.
狗狗.在外追逐.內有惡犬?


另外.google那各.出現亂碼.

我發病毒,我是豬 餈賢????

::9:




http://www.appleactionews.com/im ... /large/A15_02_a.gif


http://www.appleactionews.com/im ... /small/A15_02_a.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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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智深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8-12-23 05:13:58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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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2-23 17:47:47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15 魯智深 的帖子

嗯嗯.了改.原來是論壇設定連結出問題

難怪之前連結司法院判決書.老是出現亂碼..


水果那各的文字報導內容.看右邊.內容.點閱他.
會自動出現文字報導.

這可能是香港案例.點閱最下面.聯絡我們.是香港地址.
唐狗?哈.用詞上跟台灣很不相同. 





郵 差 被 狗 咬 .獲 賠 20 萬  

12:00 am   瀏覽次數:0    回應:0  


原 告 孫 有 興 02 年 派 信 期 間 , 被 唐 狗 咬 傷 左 腳 , 送 院 治 療 。
資 料 圖 片



一 名 郵 差 02 年 於 八 鄉 踏 單 車 派 信 期 間 , 遭 惡 犬 咬 傷 左 腳 ,
昨 獲 區 域 法 院 裁 定 , 可 獲 狗 主 賠 償 20 萬 元 及 訟 費 。

原 告 孫 有 興 ( 現 年 46 歲 ) 被 狗 咬 後 , 送 院 留 醫 18 日 ;
其 間 接 受 植 皮 手 術 , 及 一 個 月 物 理 治 療 , 並 要 穿 壓 力 衣 控 制 傷 疤 達 一 年 。
他 稱 腳 上 疤 痕 令 他 不 敢 游 泳 , 夏 天 遠 足 時 , 也 得 穿 長 褲 遮 掩 傷 痕 ,
更 指 左 腳 時 感 麻 痹 及 痕 癢 , 影 響 其 性 生 活 。
心 理 學 家 亦 指 他 對 狗 吠 聲 感 到 焦 慮 , 甚 至 夢 見 被 狗 追 咬 而 驚 醒 。

狗 主 廖 少 冰 除 了 要 賠 償 原 告 外 , 亦 已 因 事 件 遭 刑 事 起 訴 及 定 罪 。

案 件 編 號 : DCPI129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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