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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網拍面交族注意.捷運將開罰 1千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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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0-6 13:51:3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整篇文章.不知道開罰的法律依據是啥?

捷運公司.高鐵.2大商業流氓?
坐車者已付費.不出關門拿取物品.何罪之有?



::36:



 

網拍面交族注意.捷運將開罰 1千5.


  更新日期:2008/10/06 12:13 游皓婷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1006/8/175cr.html

習慣利用捷運交易網拍物品的大台北地區民眾,要注意了,
台北捷運公司已經盯上「網拍族」準備開罰,一張罰單最少 1500 元
這是由於,今年民眾違法擺攤已經超過 150 件,
面交族又逐漸增多,才祭出的鐵腕措施,
而且如果被抓到,還屢勸不聽,最高可能被罰到  7500 元


搭捷運,省時班次多,對網拍族來說更能省錢,
只要買家賣家約好在捷運站「面交」,根本不用出站,你省運費、我省 17 元跨行轉帳費;
不過,台北捷運已經盯上這群「面交客」,未來不排除嚴格取締。


乘客吳小姐:「這樣是不合理的,其實你並沒有在這邊特別設一個攤子上面有你的商品,
就好像你跟朋友約出來,只是拿個東西我給你錢,這樣子也並不算是好像我在這裡開店。」



台北捷運公司統計,從今年 1 月到 9 月已經開罰 150 件車站違法擺攤,
由於「網拍面交」也是商業行為,決定通通一起罰。



台北捷運站務副處長王秋惠:「如果說勸導不聽的話, 
我們在查獲第一次的時候,會處 1500 元的罰鍰,
如果這樣的行為被查獲第二次以上的話,我們會處罰到 7500 元的罰鍰。」


提醒網拍族,其實台灣高鐵也嚴禁面交商品或丟包
被抓到最高可罰北高票面 1490 元,可別為了省小錢,荷包反而大失血。 
 
魯智深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8-10-6 14:11:03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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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8-10-6 14:17:47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2 魯智深 的帖子

喔喔

網拍.買賣.未必均是有獲利
獲利者.稅務機關都以零星不追索


面交? 妨礙捷運安全?


怎不乾脆說面交者.一律不準搭捷運.高鐵啊

妙明奇妙的北市自治
市府吃飽飯撐著啊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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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智深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8-10-6 14:23:20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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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8-10-7 14:08:09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4 魯智深 的帖子




看來是目前媒體忙碌於關注扁珍大案

沒時間關注台北市政府的亂搞?


不擾民啊.郝市長 龍斌?
擾民.市府吃飽撐著嗎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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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0-8 18:05:31 | 顯示全部樓層
這樣子的開罰法...真的很想罵~而且頂樓照片畫面中的捷運站務副處長還以"查獲"來指抓到網拍的人...講得好像很了不起的樣子....還"查獲"嘞!?

捷運站是不是請捷運警察取締的暫且不談,只是重點在於他們對於設攤的定義,如果說他們把"我從我家拿一件物品到捷運站交給我朋友,然後我再向我朋友拿錢"的這個行為也視為是一種設攤行為的話,那慘了,我再也不能拜託我同學朋友幫我買世界盃棒球賽的入場門票拿到捷運站給我了ㄝ!!我也不能在捷運站向我同學借錢!!我是不是更不能在捷運站跟我爸媽拿零用錢和拿媽幫我買的衣服和鞋子啊!!!!!捷運站是不是看到黑影就開槍啊???

我只要在捷運站交付物品就會被懷疑是面交??這帽子似乎有點過大....

從捷運警察的觀點來看,捷運警察巡邏發現可疑人事物是有上前盤查的職權。又哪天假若捷運警察上前盤查的理由是"我懷疑你面交"而盤查我的話,這樣是不是捷運站將"面交"看作是一種犯罪或違規違法,那麼試問若捷運警察以"懷疑我面交"的是由盤查我,我會認為有點擾民。

再來,我若真的被發現在捷運站面交,你捷運站或是捷運警察有什麼能力證明我就是在進行面交,用逼問的嗎??還是捷運站有辦法查到我是在面交??再怎麼樣捷運站這邊的證明能力是比較弱的嘛。只要當事人堅決否認自己不是在進行面交,我認為捷運站或捷運警察跟本沒有能力證明我就是在進行面交,所以我根本不必管你捷運站對於"網拍面交"與"設攤行為"的相關性吧....

違規設攤一張1200元,我也不曉得捷運站是不是比較高貴還是特定場所,而給人家開1500元啦。我也不曉得也沒有人被開過"違規面交"過了,我更不知道那些被開過"違規面交"的人是不是自己承認的。看到這種新罰則,整個火氣都上來....

你捷運站若是想規範民眾的道德,例如在捷運站面交有礙觀瞻之類的,你捷運站自己不會想辦法喔,自己把月台增高啊,最好把月台都圍起來啊,還要用這種二百五的罰則來擾民,捷運的生意真的很好,必須要屌成這樣吧...這種罰法,唉  。21世紀的捷運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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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智深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8-10-8 19:15:52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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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8-10-9 02:31:51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7 魯智深 的帖子

剛剛給他查了下下.
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7項

看來此條文.當初立法給予太寬的解釋空間了

或為其他商業行為

這個商業行為的解釋.看來是必要解釋清楚了
可以行政裁量?

這應該是指大型的商業活動為限
泛指設立商業登記者之公司行號

否則.路上的賣花小販.賣口香糖的小販....
依此標準.不是全部都該開罰單了
違反 社會秩序法?
還是 社會秩序法 立法錯誤啊?


立法院.亂源....


::6:



名稱:大眾捷運法 (民國 93 年 05 月 12 日 修正)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K0120001

第 50 條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K012000150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或擅自開啟。
三、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四、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
五、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害其執行職務。
六、滯留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不聽勸止。
七、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
八、未經許可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
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或於禁止飲食區內飲食,
  嚼食口香糖或檳榔經勸阻不聽,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
  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
  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一、非為乘車在車站之旅客大廳、穿堂層或月台層區域內遊蕩,
   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二、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十三、未經許可在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
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


[ 本帖最後由 amy6621000 於 2008-10-9 02:3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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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0-9 04:23:40 | 顯示全部樓層
不合理~真的不合理,我看她是要分一杯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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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智深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8-10-9 06:46:56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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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0-9 10:48:51 | 顯示全部樓層
為了了解這些問題.我還特地上捷運網站去了解.
(媽的.罰錢罰的還真高)
看完以後.我的分析如下:
請大家注意一下.它叫"台北捷運公司".是以"公司"的名義來開設.
雖然.它以前是台北市政府創立的.但.它現在卻是一家公辦"民營"的公司.
所以.在"它"公司的區域裡."它"有權要求他人遵照它的做法
試問.你會讓別人到你公司裡來賣東西嗎?要是我.......我不會
再試問.如果有人偷偷在你公司內涉及不法買賣.請問?你公司要不要協助警方辦案?要對吧(不甘你屁事.還要你出錢出力.如果你是這家公司的老闆你會爽嗎?)
以上.是我個人的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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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0-9 11:30:13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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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0-9 11:53:06 | 顯示全部樓層
如是依照行政罰.我個人也是認為捷運公司這樣的罰則是很牽強的.
但.如果這是一家公辦民營的公司
這又牽扯到地方自治了
以上發言.還是我個人淺見.請多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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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0-9 16:36:45 | 顯示全部樓層
你給我東西 我匯錢給你 如果不是當面付費 這樣也要抓真是沒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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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0-11 02:35:09 | 顯示全部樓層
我若是這公司老闆我一定會不爽別人在我公司內涉及不法的啦...

你現在既然是一個"公司",自然有權自己訂立規則,那你捷運公司現在到底是要依據大眾捷運法還是你自己的罰則開罰??或者是你比較大尾可以游走在這兩者之間??若是這樣的話那民眾只好任你捷運公司宰割了~~你的依據到底有沒有交待清楚??這個民眾可能不知道。當然你捷運公司可以回答說不然你不要來搭捷運啊,那我也無話可說了~~

再來,就算你捷運公司以公司規定面交在"公司範圍內"就是違規,試問你捷運公司如何認定我就是在進行面交??是捷運公司的人說了就算??還是你捷運警察說了就算??逼得我都不敢去搭捷運了!!捷運公司現在是以"公司"名義自訂規則藉以操作捷運警察進行取締,還是一次拿兩頂大帽子來戴??不知道~~

再試問,你要開罰至少你的依據也要說的明白,現在最好連市政府'的解釋也加上去,不然我會被罰得不明不白,又不知道如何救濟~~~你是民眾的話你會爽快嗎??
以上是我個人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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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0-11 06:21:33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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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0-11 11:57:07 | 顯示全部樓層
是的

不曉得11樓的大大所指的"不法行為"是不是指這裡的"面交"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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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8-10-13 23:28:14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魯智深  於 2008-10-9 06:46 AM 發表

謝謝A大找到法源
看來   還真有打行政官司的空間   民眾不一定會輸

哈哈.看來不是很有行政官司空間

是否是明年市長又要競選時
媒體.議會.批評.爭議.口水本?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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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0-14 06:29:42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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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0-16 16:35:25 | 顯示全部樓層
好奇怪的定義..政府是缺太多錢了是吧..這樣也開罰..有本事在捷運入出口處..

設個收費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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