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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背後罵人垃圾 不算公然侮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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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智深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8-8-27 07:23:1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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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8-27 11:38:01 | 顯示全部樓層
罵人是一門學問啊,背後罵人無罪,我覺的算正常,但是要是如版主說的,用手機拍下罵人過程還無罪,就真的沒天理。

法官的自由心證非常可怕,由其是女法官,真的是像天氣一樣,變化無常。

彰化摸胸十秒判無罪,就是很典型的例子了,還引用過去法條來混亂視聽,所以爾後千萬別亂犯法,犯法後要記得對法官客氣一點,

不然他老大不開心,判你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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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8-27 13:04:49 | 顯示全部樓層
(我也不曉得我的想法對不對,有誤再請大家幫我訂正一下)

公然侮辱應該是要在第3人(包含)被害人可共聞共見的處所才成立,我也不曉得原告是不是堅持要告"公然侮辱"這一條,若原告堅持告"公然侮辱"這條,或許有不成立的空間。

若印象中有像電視上A立委於他場合公開批評或罵B立委,然後B立委就說"不排除提出告訴",是不是告人的通常都提出毀謗或妨害名譽的告訴!?這個case好像有點像那種翻版。

友人那起手機拍下罵里長的過程,我認為這應該是蒐證的手段,更加確定罵人者的確有此行為。

里長若告毀謗或妨害名譽之類的(詳細罪名沒記)或許可以成立,這可能要看里長以哪一條罪名提出告訴了吧~~若以公然侮辱告訴,我是支持二審的看法。報告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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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智深 該用戶已被刪除
 樓主| 發表於 2008-8-27 18:32:16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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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8-28 17:40:02 | 顯示全部樓層
哇拷~~那這樣的話是不是要看二審對於"當事人是否有在現場"如何作定義~~

若是以"當事人可以聽聞當地某事物"作定義,那電子設備確實可以做輔助,就像手機或MSN...
若是以"當事人須能支配及聽聞當地某事物"作定義,這樣就是不在現場,不知道二審的理由是不是這樣,還要在這裡猜法官的見解跟理由...

那我還有個問題就是說,那麼照這case一審的見解,現在這麼多人在罵阿扁,若現場有人轉播給阿扁看到跟聽到(ex: SNG車),那麼阿扁是不是有可以對這些人提出公然侮辱ㄋ~~這到底是立法的問題還是法官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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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智深 該用戶已被刪除
 樓主| 發表於 2008-8-28 20:15:42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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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12 21:34:18 | 顯示全部樓層
已經查到判決字號
事實上法官是因為
被告當時係因與證人甲○○、乙○○等人喝酒後
    ,不滿里長即告訴人處理該鄰里電纜地下化之進度,於走出
    店外時,邊走邊自言自語而為辱罵告訴人前開言語,然其所
    為既無故意要向在場之不特定多數人發表該言論之舉措,復
    未曾要求證人丙○○將上揭話語轉告告訴人,實難認被告上
    揭行為已有公然妨害告訴人名義之故意,並在不特定或多數
    人所得共見共聞之情形而故為「幹你娘(台語)」、「胡里
    長,垃圾里長」等言論,是被告所為,尚與公然侮辱之構成
    要件不符。

[ 本帖最後由 knighttry 於 2010-12-12 21:5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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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17 11:19:32 | 顯示全部樓層
其實罵人的學問是 用腦罵 別用嘴罵...
話說我指著正在大便的狗 罵一個隨地小便的人 罵的有夠難聽 他告的贏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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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8 13:12:53 | 顯示全部樓層
有證人和對方聽到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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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3-15 13:44:46 | 顯示全部樓層
這二審也判的太奇怪了
公然侮辱雖然是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 但也沒有規定一定要當事人在場
所以這樣的逆轉真的有點令人無言

不過不知道是否可以成立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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