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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二個法律小常識,請參考!(自身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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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儀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8-4-5 12:50:1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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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4-5 23:08:40 | 顯示全部樓層
這兩個小常識以前就有看過,
但是是否是真的?
這樣做真的可以嗎?
有沒有實際案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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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智深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8-4-6 07:14:18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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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4-6 16:02:04 | 顯示全部樓層
要保障自身的權利

不如借用一位檢座的話

一不借錢

二不做保

三不跟會

非得借人錢,還是當作救濟罷了

否則坐著借錢,跪著討錢

錢要不回來,還得浪費司法資源

話說回來,魯智深版大說的對,不管寫什麼書面

要認定是刑事侵占,相當的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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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4-6 17:25:47 | 顯示全部樓層
如果你還要你的朋友
就不要借錢給他
否則就是不要要求他還
不然就沒有朋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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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4-8 10:21:13 | 顯示全部樓層
太厲害了
大大真的很棒耶
這樣交我就知道怎麼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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