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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包廂脫衣陪酒 不算公然猥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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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智深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7-10-12 07:16:3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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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3-23 02:49:54 | 顯示全部樓層
一個願打(花錢)一個願挨(脫).............該怎麼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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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3-25 14:17:39 | 顯示全部樓層
不就是說包廂內可以脫光光
只要不鎖門就好

有露三點就算公然猥褻
(胸部不算第三點嗎?)
不知道那位檢察官的另二點是那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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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3-27 17:13:51 | 顯示全部樓層
這樣警察不知道要如何做了.
抓回來半無罪喔.這樣以後就不用抓了
讓警察好好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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